四川男替病故女友供養父母14年 準岳父車禍亡獲賠31萬

撰文:林芷瑩
出版:更新:

四川成都市43歲男子鄭冬,18年前向患白血病亡故的女友王靜許下承諾,決定為對方供養父母直至終老。「老父親」王正昌3年前車禍身亡,由於鄭冬並非死者近親屬,是否具有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權引起關注。
經法院審理,鄭冬最終被判獲保險公司賠償逾31萬元(人民幣,下同)。如今,鄭冬與妻兒仍居住在王正昌的自建房,他表示,為女友父母養老並非衝動的決定,14年間送走兩位老人,也算實現了當初的承諾,未來會過自己的生活。

成都大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定保險公司需向鄭冬賠償。(網絡圖片)

鄭冬憶述, 2003年與王正昌夫婦在當地村委會和鄰居的見證下,簽訂一份《撫子協議書》並將戶籍遷移,3人此後便共同生活,以「父子」、「母子」相稱。「母親」劉建琴於2004年因肝癌晚期去世,當年對他與「父親」王正昌的打擊都非常大,直到2005年自己結婚成家,兩人的情緒才逐漸舒緩。他結婚在家中經營桶裝水送水店,王正昌則幫他在家看店。

王正昌於2017年9月遇車禍重傷,送院後搶救不治。警方事後判定,肇事司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正昌無責。鄭冬處理完喪葬事宜後,將司機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並提出包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在內共計34萬餘元的賠償請求。惟保險公司多次拒賠,以無血緣關係、非近親屬、非合法收養關係為由,指鄭冬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成都大邑縣人民法院前年開庭一審,判定保險公司需向鄭冬支付包括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31萬餘元。雖然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惟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二審後,以王正昌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實際扶養人,應當獲得物質的補償和撫慰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宣判後,保險公司已向鄭冬支付所有賠償。他表示,當時與女友感情要好,雖然兩人未結婚,但王正昌夫婦待他非常好,大家已相處成一家人了,自己才會許下諾言,其父母亦支持他的決定。鄭冬續稱,王正昌一向身體硬朗,卻因車禍離世,自責沒有照顧好對方;自己現時已兌現承諾,往後會過自己的生活。

(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