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員工離職後發朋友圈鬧老闆被提告 法院:不足認定侵權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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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的人際關係,向來都是一門學問。廣東廣州有員工就疑因加班費問題,離職後在微信朋友圈中發文「罵」自己的老闆。老闆得知後,認為嚴重貶低了自己的形象,於是將員工起訴到法院,希望獲得賠償。
不過,法院裁定駁回,認為不足認定為有關文字構成對指向對象的人格權侵害,老闆需要承擔250元(人民幣.下同)的案件受理費。

廣州一員工在微信朋友圈中發文「罵老闆」,被老闆起訴到法院。(資料圖片)

據了解,聶某是廣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原為該公司一名員工。聶某表示,去年3月30日,公司在與馮某協商下解除雙方的勞動合約關係,未發生衝突。馮某隨後提出加班費用相關問題,聶某認為觸碰到自己的底線,並未同意。於是馮某在去年4月1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依法辦事而已,還為他考慮了一下,本想退一步算了沒想到就觸碰底線了,這底線真的無下限,說核心成員?兄弟姐妹?大家一起拼?心寒」等內容,有公司員工在下面評論「卸磨殺驢」等。

聶某表示,「其後,馮某更是向多名在職員工散播」。聶某認為,馮某此舉嚴重貶損了他的形象,嚴重侵犯聶某的名譽權。在要求馮某刪除朋友圈並進行道歉遭到拒絕後,聶某將馮某起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馮某立即刪除這條朋友圈;馮某在朋友圈向聶某賠禮道歉,道歉三天不得刪除,以消除對聶某名譽權的影響;馮某支付聶某因維權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5000元,並且要承擔訴訟費。

聶某將馮某起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判令馮某立即刪除這條朋友圈。(網上圖片)

馮某表示,自己所發朋友圈文字並沒有具體的指向對象,並不存在對聶某進行侮辱等損害其名譽的行為。至於他人在其朋友圈下發表評論,屬於他人的言論自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聶某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其證明涉案朋友圈文字的指向性,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應認定相關事實不存在,故法院對聶某的主張不予採信,不認定馮某朋友圈文字指向聶某。考慮雙方有勞動爭議在先,馮某在發表文字時難免帶有某種情緒,使得在文中出現了貶義性的詞彙。在未達到侵害他人人格程度的情況下,不足認定為該文字構成對指向對象的人格權侵害。

法院經過裁決後駁回了聶某的訴訟請求。(網上圖片)

(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