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下班後頻繁參加線上開會培訓 起訴後追討加班費獲賠1.9萬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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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打工仔在下班後甚至休假仍需要利用即時通訊工具處理工作上的事情,猶如「隱形加班」,但這也往往難以客觀量化,導致加班費不知如何計算。近日,北京二中院便審理了一宗因用人單位頻繁在下班後安排線上會議、培訓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案中員工在下班後頻繁參加線上開會培訓,結束起訴後獲賠1.9萬元(人民幣.下同)。

案情指,2020年7月10日,王某入職某工程公司任工程師,執行標準工時制。2023年6月30日,該公司單方解約。之後,王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020年7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的延時加班費3.2萬元、休息日加班費4.9萬元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3300元。

王某主張公司頻繁在工作時間之外通過釘釘、企業微信線上開會和培訓,且公司規定如不參與需「自願捐款」200元。王某並提交了釘釘線上參會記錄、聊天記錄截圖和企業微信錄屏以及自行制作的統計表等證據。

公司一方則稱,根據合約,加班需提前申請審批。同時,線上參會通常只需登錄賬號,員工無需發言甚至聆聽,無法證明實際工作。至於「捐款」規定與參會無關。

仲裁裁決未支持王某關於加班費的請求,王某遂起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提交的證據可相互印證,能夠證明公司確實在工作時間之外安排了線上會議或培訓。公司雖稱參會僅需登錄且不強制參與、無需付出實際勞動,但相關活動確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王某作為員工具有服從的義務,而且所謂「捐款」規定進一步佐證了公司的強制性安排,活動本身擠佔了其休息時間與個人精力。

案件在北京二中院宣判。(網上圖片)

案中,王某雖然被安排在下班後參加會議或培訓,但有部分會議入會時間大幅晚於會議開始時間;公司則主張參會通常只需要員工登錄,不需要發言,甚至不需要聆聽。如簡單以會議開始、結束時間作為加班時長計算,對用人單位則顯失公平。如果不定性為加班,但相應會議時間確實安排在非工作時間,勞動者並非可以自由選擇。

鑒於王某主張的加班主要是在線參會、培訓,且相關記錄顯示入會時間與會議開始時間並不相同,亦有部分會議入會時間大幅晚於會議開始時間。法院最終酌定某工程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共計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