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獨家|廣州雅居樂保安涉性侵屋苑女童6年 疑作案休息室上鎖
廣州番禺屋苑雅居樂花園爆出保安性侵幼童醜聞。知情人士向《香港01》爆料,一名長期值夜班的曹姓保安員,涉嫌長年誘騙小區女童並施以性侵,偷拍近200段影片,已有4名受害兒童出面指認,年齡最小的受害者年約8歲,涉事保安已被公安刑事拘留,知情人士表示該案件在內地消息被封鎖,但有許多人憂心受害孩童影片外流,更訴求希望能嚴懲該保安。
10月20日,《香港01》記者前往涉事屋苑實地察看,發現保安值班人員已換成女保安,且案發保安休息室大門被緊鎖。記者前往番禺萬博派出所查詢案情,當值民警表示「無法告知案情細節」,稱以官方通報為準。另外,記者致電雅居樂花園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曹姓保安入職前有遞交無犯罪記錄證明,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機關,不方便回應。
知情人士爆料,受害家庭試圖搜集足夠證據,希望法律判處曹姓保安死刑。按內地現行刑法,涉案曹姓保安會否判死,主要看其犯罪行為,若被控姦淫幼女(強姦罪),最高可判死;若認定為猥褻兒童罪,頂格判囚15年,法律上不設死刑。
記者實地直擊:休息室緊鎖封閉 值班人員換成女保安
據了解,事件於本月11日在屋苑業主群組曝光。一名業主友人發長文透露,受害女童受侵犯後鼓起勇氣獨自到派出所報警,事件才得以曝光。涉案曹姓保安自2020年前後起,涉嫌以金錢、零食及借出手機等手段誘騙女童,長期進行性侵並拍攝近200段影片。
發帖人指,目前已有4名受害兒童出面指認,有兒童從2020年已被性侵,時間長達6年,年齡最小僅約8至9歲,曹姓保安借晚間8時後值班時機,將受害兒童拉至保安休息室侵犯。番禺警方於9月27日拘捕曹男,28日將其刑事拘留。發帖者認為受害人數遠不止於此,呼籲更多受害家庭勇敢站出來指證,促請司法機關判處曹男死刑。
事件曝光後,有業主在群組爆料指曹男早有猥褻及性侵前科,過去甚至曾侵犯一名60歲清潔員。有住戶憶述,以往路過保安室時,曾目睹有年約7歲的女童坐在該保安的大腿上看手機,當時誤以為二人是父女關係。還有住戶指責物業在招聘保安時沒有做好背景調查。
10月20日,記者前往涉事屋苑實地察看,發現保安值班人員已換成女保安。保安值班室與保安休息室直綫距離不足100米,休息室旁設有直通住宅樓層的升降機。保安休息室大門已被緊鎖,門上貼有白紙遮擋封閉。
有住戶向記者透露,平日屋苑不少保安與業主關係融洽,曾親睹其他保安和屋苑女童玩鬧時拍其臀部,雖然看起來不妥,但也不好上前質疑。還有住戶稱,平日不少兒童屋苑自行玩耍,旁邊也沒有父母看管,因此成為有心人士的目標。多名住戶表示從業主群得知事情,直言感到震驚,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不足。
事後,雅居樂物業樓棟管家在業主群發布回應,證實涉事保安已被公安機關拘捕,物業方已展開內部核查,並承諾加強安保管理。
業主發函追責物業 逾50名業主簽名
10月12日,有業主起草《關於廣州雅居樂花園安保管理與兒童安全事項的聯名問詢函》,要求物業管理處回應錄用保安員條件、保護未成年人義務履行情況、涉事保安與排班表及小區閉路電視覆蓋等問題。據悉,逾50名業主在問詢函上簽名,並要求物業作出回應。
有居於該屋苑的港人業主向記者透露,屋苑保安管理一向鬆散,晚間出入車輛較少,加上停車場閘口採用自動車牌辨識系統,保安人員夜間值班時缺乏監管,得以隨意走動。
10月20日,記者前往番禺萬博派出所查詢案情,當值民警僅表示目前無法對外透露細節,一切以官方通報為準。另外,記者分別致電雅居樂花園物業管理處和居委會,雙方均表示案件已移交公關機關,不方便回應,物業管理處則強調,公司招聘職員會要求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曹姓保安也在入職前正常遞交無犯罪記錄證明。
據悉,該事件曾獲內地媒體報道,但相關內容隨後迅速遭到下架。
曹姓保安會否判死?關鍵在強姦罪定性
雅居樂案並非孤立個案。《香港01》梳理近20年來內地通報的案例,發現一些本應承擔「守門人」職責的保安員卻是針對幼童的犯罪者。
2009年,廣州海珠一名屋苑保安高某以1.5元人民幣引開兩名幼童,將另一名單獨留下的女童帶至天台猥褻,最終被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
2013年,廣州增城某幼稚園56歲保安周某在園內對3歲女童實施猥褻被刑拘,案件因涉及幼童私隱未對外公佈。
2019年,廣東海豐某大型商場保安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在商場猥褻女童,引發社會公憤後被警方拘留。
2025年,河南淅川一名9歲女孩小蘭被保安以「看手機」為由誘騙至保安亭並抱坐於大腿上實施猥褻。檢方事後發現,該保安早在2021年便因同類猥褻行徑被行政拘留15天,卻在無保安員證、身背治安處罰前科的情況下「無證上崗」,最終獲刑4年6個月。
2025年,貴州遵義某屋苑保安朱某某在短短三個月內,於屋苑管轄範圍內三次猥褻一名10歲女童,最終獲刑2年6個月。
據報料知情人士透露,雅居樂花園涉案曹姓保安長期作案、偷拍近200段影片且受害者眾多,有受害家庭強烈訴求「嚴懲判死」。在內地現行刑法體系下,該案的最終量刑取決於公安與檢察機關對其犯罪行為的定性。
根據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姦淫幼女行為在符合法定加重情節時,最高刑可以達到死刑;而猥褻兒童罪無論情節多麼惡劣,法定最高刑均不包含死刑。
若證實曹男與不滿14周歲的女童發生了實質性性關係(法律上一律以強姦論),且查實「姦淫幼女多人」、「長期實施情節惡劣」或造成幼童身心重傷等嚴重後果,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最高可判處死刑。
若取證結果顯示行為未達強姦標準,僅構成猥褻,則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儘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猥褻兒童罪的加重情節(如多人、多次)法定刑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受限於有期徒刑的法定極限,猥褻兒童罪的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1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