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女子做試管嬰兒期間染HIV 院方構成醫療事故判賠30萬

撰文:孫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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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瀋陽的王某婚後無子決定做試管嬰兒,惟在醫院診療期間感染HIV,遂將院方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認為,醫院對王某的診治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應賠償各項損失共計三十餘萬元(人民幣,下同)。

王某在瀋陽九州醫院做試管嬰兒,診療期間感染HIV。(瀋陽九州醫院)

據「中國裁判文書」近日發布的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20日,王某夫婦到瀋陽九州醫院做試管嬰兒,王某各項檢查一切正常並進行了胚胎移植。但同年7月20日,因出現流血跡象,其在醫生建議下做了無痛人流。

其後,醫院建議王某,採用第三方免疫淋巴細胞進行免疫治療,王某的朋友劉某、徐某先後協助治療。直至2016年3月,王某夫婦準備再次進行試管嬰兒時,被院方告知驗血結果顯示其感染了HIV,而其丈夫沒有感染。此前參與王某免疫治療的朋友劉某其後驗血結果亦顯示感染HIV。

因此,王某將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胚胎冷凍保管費、誤工損失等各項共計一百二十餘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瀋陽九州醫院對王某的診治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應對王某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資料圖片)

醫院則辯稱,王某帶其朋友劉某進行免疫治療前檢查,因劉某HIV感染處於「窗口期」,所以未見異常。雖然經法院判決認定被告瀋陽九州醫院對原告王某在診療過程中感染HIV有因果關係,構成醫療事故。但就本案而言,醫院不應承擔有關賠償損失和費用。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醫院對王某診斷正確,選擇行主動免疫治療是可行的。但醫院在選擇劉某對王某進行免疫治療前,沒有對劉某進行有關傳染病史、高危性行為、身體健康等情況進行病史詢問並記錄在案,其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現有鑑定材料無法排除王某除注射途徑以外的其他感染途徑,故王某感染HIV的途徑目前尚不能明確。

經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瀋陽九州醫院是醫療服務關係,瀋陽九州醫院對王某的診治行為構成醫療事故,應對王某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共計三十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