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戲院停業數月欠租被訴 法院判決:疫情屬不可抗力,租金減半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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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動態清零」疫情防控措施下,企業可能需要配合防疫政策而停止營業,不少承租非國有房屋,在無法營業情況下,租金壓力十分龐大。一些企業與房東協商下減免租金;但也有企業拖欠租金,被房東告上法庭。
江蘇南通崇川區法院公眾號日前公布一宗房屋租賃糾紛案件,該院判決房東對因疫情停業的戲院收取的房租應減半。不過,對於疫下停業期間的房租,是否應由房東買單,網民也有不同看法。

2017年,南通某戲院與某商圈營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綜合服務協議,承租崇川區某廣場的三個區域,期限15年。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戲院停止營業沒了收入,不能支付租金,被營運公司訴至區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綜合服務費、違約金等。

戲院辯稱,疫情期間有關部門發文要求停業,失去營業收入,直至2020年7月有關部門下發常態化防控下有序推進戲院恢復開放的通知,才於次月恢復營業,請求減免停業期間的租金和綜合服務費。

法官:不可歸責一方 雙方應分擔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即使疫情屬不可抗力,由於並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故由此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造成的損失應由雙方分擔。

案涉戲院主張對2020年2至7月的房租等予以減免,根據案情和疫情期間妥善處理民事糾紛的指導意見,判決營運公司對戲院2至4月的租金78222元及綜合管理費39111元予以免除。一審後原告上訴,南通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介紹,對疫情防控期間承租非國有房屋的企業和個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減免,最高院2020年發布有關《指導意見》,鼓勵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政策進行調解,協商不成的,依據公平原則裁判。對商業用房承租人主張疫情期間租金減免的,如受疫情影響房屋無法正常使用,承租人要求減免房租,一般可予支持。

法官指,如疫情未影響承租人實際佔有、使用,僅基於客流減少等造成營業收益受影響的,一般不免除租金給付義務;如對承租人營收產生重大減損,可依據公平原則酌情調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