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仔福音?科企要求放假仍要持續覆微信 北京法院判支付加班費

撰文: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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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life Balance是現代許多打工仔所追求的目標,然而現實往往事與願違,尤其是下班後甚至假日期間仍要顧及來自公司的訊息,導致休息時間被佔用。而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勞資糾紛作二審判決,認定「下班也得緊盯微信」算加班,判一間科技公司得支付加班費。

案情指,李女士2019年4月到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每年有10日的有薪年假。2020年12月,公司以連續曠工3天以上為由解除了與她的勞動關係。

李女士認為,她在下班後、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共計加班超過500小時,但公司沒有支付相關費用,遂訴諸法律,要求公司支付她任職期間的加班費。她還提供聊天記錄、排班表和打卡記錄截圖、《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主張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定期加班。對此,公司稱值班內容就是負責在休息日期間回應客戶偶爾提出的問題,這並非加班。

法院一審認為,李女士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要求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至於法定節假日加班,李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證明,但其所主張的大部分日期並非法定節假日,且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長,因此對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請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二審改判。(審判信息網)

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是運營部門負責人,公司下班後給她打個電話不屬於加班,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回覆一下客戶需要的信息,亦不屬於加班的範疇。

對此,北京三中院認為,根據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但案中雙方雖在合約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進行有關審批。而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工作模式越來越靈活,不再拘束於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地點、辦公工位,特別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等情況並不鮮見,對於此類隱形加班問題,不能僅因勞動者未在用人單位工作場所進行工作來否定加班,而應虛化工作場所概念,綜合考慮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實質工作內容認定加班情況。

法院又認為,李女士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範疇,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以及值班表證明其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明顯被佔用了休息時間,故應當認定為加班,科技公司應支付加班費。最後在綜合考慮加班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後,法院改判科技公司應支付共3萬元人民幣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