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絕命毒師」 終審撤製毒販毒罪 囚終身改判非法經營判11年

撰文:蔡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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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廣為人知的武漢「絕命毒師」案主角張正波涉毒,日前有了終審結果。《澎湃新聞》報道,5月25日,張正波辯護律師朱明勇透露,日前收到湖北高院對該案的二審判決書,法院撤銷了該案4名涉案人員之前被認定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改判非法經營罪,其中張正波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早前報道,本案其中一名被告為大學副教授,他被指與朋友利用合資開設的化學公司,製造俗稱「喪屍藥」的甲卡西酮及其他變種藥物外銷,月入高達60萬美元(約港幣468萬)。

在該案中,列管精神藥品是否等同於毒品,一直是控辯雙方爭議焦點。湖北高院在二審判決書中明確,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精神藥品,才屬於毒品,判決有指標性意義。

美劇《絕命毒師》講述了一名化學老師製造毒品的犯罪故事。張正波是海歸博士後,案發時是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由於被控涉毒犯罪的張正波因其高校教職工身份,也被稱為「絕命毒師」。

2008年開播的《絕命毒師》,叫好又叫座的走了5季後,在2013年播出大結局,一直以來都是鄉民口中的「必追神劇」。(《絕命毒師》劇照)

毒品與非毒品之爭

2005年起,張正波和大學同學楊朝輝設立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生產產品包括「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2,5-二甲氧基-4-溴苯乙胺」「4-甲基乙卡西酮」等,產品全部銷往英、美等國家和地區。

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查獲凱門公司的包裹,內有白色晶體「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該精神藥品在該公司被編為「4號」產品。

警方查獲的3,4-亞甲二氧基乙卡西酮,這是「喪屍藥」甲卡西酮類的變種,可產生類似效果。(財新網)

武漢中院2017年3月28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提到,2013年,相關產品被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2014年後,楊朝輝等人依然繼續非法生產上述產品,並向境外走私、銷售。

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的4名被告人中,楊朝輝負責產品銷售接單、客戶聯絡;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馮靜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購買原料、包裝發貨及快遞跟蹤;鮑俊喜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4名被告人一審被判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被判刑罰最高為死緩,最低為有期徒刑15年。其中,張正波被判無期徒刑。

張正波原本被判無期徒刑。(新浪新聞)

2018年4月25日,湖北高院裁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11月27日,該案重審在武漢中院開庭。

2019年6月20日,武漢中院對該案重審一審宣判。法院仍認為,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違反國家已列入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非法製造並向境外個人銷售,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但此次重審更改了刑期。法院認定,因4人存在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等情節,依法進行從輕改判。其中,張正波刑期由原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張正波等人再次提出上訴,理由為「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並不一定等同於毒品。」

張正波及其辯護律師朱明勇、劉長認為,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張正波公司生產的「4號」能用來制毒,也能用來做藥,檢方沒有查明「4號」的去向,未能證明「4號」流向了吸毒販毒人員,不能將其認定為「毒品」。

終審:原審定罪不準,導致量刑不當

最終湖北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顯示,高院採納了辯護人關於該案4名上訴人均不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辯護意見。

湖北高院表示,經查,武漢凱門公司非法製造、銷售的藥品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精神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就屬於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於毒品。因此,列入《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精神藥品並不當然等同於毒品。

湖北高院判決書顯示,精神藥品具有雙重屬性,無論通過合法銷售渠道還是非法銷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發揮療效作用,就屬於藥品;只有脫離管制被吸毒人員濫用的,才屬於毒品。(澎湃新聞

湖北高院認為,武漢凱門公司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定,未經許可製造、銷售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4名上訴人按照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湖北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定罪不准,並導致量刑不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終審判決撤銷此前涉毒罪名,改判4人為非法經營罪,分別判刑8年到1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