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女童遭鋼珠射中左眼致失明 肇事者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予立案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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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沭陽縣8歲女童安安(化名),本月初被一顆突然飛來的鋼珠擊中,致左眼眼球破裂失明,由於兩名肇事者年僅13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警方決定不予立案。
安安家屬表示,兩名少年的家長至今未有主動提出協商及道歉,他們將考慮起訴肇事方。

事發於7月1日,安安的姑姑帶家中五個小孩去小賣部,她騎電動單車接載兩名最年幼的孩子,安安則與其餘兩人在車後面小跑。

由於體力有限,3名小孩中途蹲在地上休息,姑姑則將車停在不遠處等待,期間兩名少年騎電動單車迎面而來,並舉起彈弓打傷安安的左眼,事後倉皇逃離。

閉路電視紀錄顯示,身穿白色裙的安安與兩名孩子向遠方跑去,約30秒後,伴隨一聲尖叫,兩名少年騎電動單車快速從遠處駛入監控範圍,坐在後座的少年曾回頭查看。

安安母親司女士介紹,女兒和同行孩子都沒有招惹肇事者,事後她被送往鎮上的醫院,醫生稱「眼球可能保不住了」。安安又相繼被轉到縣內和南京的醫院,一直到當天午夜12時許才做完手術。

江蘇省人民醫院覆查病歷顯示,安安左眼球破裂傷,左眼玻璃體切除矽油充填狀態,左眼盲。病例提示安安目前左眼玻璃體矽油填充,有矽油乳化,角膜變性,繼發性青光眼,眼球萎縮,需再次手術可能。

司女士稱,醫生從女兒眼球中取出一顆直徑約8毫米的鋼珠,「醫生說要是鋼珠進得再深一點,可能會危及生命」。有親屬表示,多方打聽之下終於找到其中一名肇事者,對方一直拒絕承認,直至報警後,他才到派出所坦白事實。

司女士指,警方至今未有明確告知肇事者的具體年齡,只知他們剛小學畢業,應該13歲左右。兩名少年曾坦白,當時用彈弓打安安是想「嚇嚇她」。

司女士表示,肇事者的家長至今未有現身商討此事,雙方從未見面及聯繫。事發至今已二十多天,但安安仍未知自己已失明。司女士解釋,選擇隱瞞是不想女兒的心理有二次傷害,若知道事實肯定會天天哭,不利於眼睛康復,也會讓她更自卑。「雖然眼睛上的紗布已經拆了,但孩子一直不敢照鏡子,以前她是一個很愛美的女孩」。

7月21日,沭陽縣公安局向司女士出具兩份通知書。不予立案通知書中提到,該局經審查認為,行為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鑑定意見通知書則指出,安安左眼部的損傷初評構成輕傷二級。

安安家屬均表示不能接受,他們要求重新鑑定損傷程度,並考慮對肇事者提起訴訟。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提到,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刑法》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內地律師指出,儘管侵權行為人可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無論女童受到各種程度的損傷,肇事者監護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家屬可申請重新鑑定損傷程度,並與對方協商賠償事宜,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