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議員言論不受特權法保障 鄧忍光:只涵蓋行使職權言論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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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今(1日)在立法會展開第二次會議,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聶德權及副局長陳帥夫均無出席是次會議,由常任秘書長鄧忍光上陣。公民黨陳淑莊對此表示不滿,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至少每次都有親自到立法會交代。
上次會議中連番狙擊局長的公民黨郭榮鏗,今日關注倘若議員在會議期間發表疑似侮辱國歌的言論,是否仍受特權法保障其言論自由。常任秘書長鄧忍光稱特權法的保障,只涵蓋議員履行職能時所表達的言論,似是暗指侮辱國歌的言論不受保障。

公民黨陳淑莊不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及副局長陳帥夫都無出席。(余俊亮攝)

公民黨陳淑莊則關注,為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或副局長陳帥夫無親身出席,鄧忍光回應時指,聶德權正與行政長官在北京出席大灣區相關會議。陳淑莊不滿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回應一地兩檢問題時,雖然「一路答範本,至少個人次次都有到會」;又指建制派議員開會時「點完名就走咗」,質疑他們到底有多尊重國歌。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第3條,保障議員在立法會內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立法會外的任何地方受到質疑。公民黨郭榮鏗詢問若議員在議事廳內做出疑似侮辱國歌的言論,是否仍受特權法保障?

鄧忍光指,依照局方和律政司的理解,特權法第3、第4條提供的保障只涵蓋立法會議會行使議員職權和履行職能時所表達的言論,「假如某個議員的行為屬刑事罪行,很難在法律上理解為他在履行立法會職能。」

負責主持會議的委員會主席廖長江亦插嘴道,以他理解應是「特權法行先」,認為此問題相當重要,吩咐局方以書面形式清楚交代國歌法的刑事罰則與權力及特權法的界線。

謝偉俊其後補充道,現時權力及特權法予以議員的豁免權是「幾宇宙性」、「法庭無權過問」,謝呼籲局方檢視目前司法管轄權的豁免,是否令法庭不能質詢及引用議員在立法會發言,「如果是這樣,我們是否考慮這條(國歌法)條文立法外,都要修正特權法內的有關豁免權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