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陳弘毅促港府再讓步 撤追溯期、收窄至最嚴重罪行

撰文:林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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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正當外界觀望港府會否作出進一步讓步之際,屬建制派重量級學者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日(3日)撰文,對條例提出質疑。
陳引述意見,指港人擔心特首難以拒絕內地移交逃犯要求,法庭難以審視內地法治是否符合人權,認為難以引用英國及加拿大相關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協議。他又稱,政府若堅持繼續修例,亦要加入3項保障,包括將涉及罪行收窄至最嚴重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及提高涉罪刑期門檻;撤回追溯期;以及「港人港審」,即不會移交港人到內地。

陳弘毅今日於港大法律學者網誌撰文,引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例子,詳述評論港府的修例內容。(港大網站截圖))

逃犯條例修訂引來政商界以至法律界關注,陳弘毅今日於港大法律學者網誌撰文,引用英國、美國、加拿大等例子,詳述評論港府的修例內容。

陳弘毅表示,海外例子顯示,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只會在非常狹窄及定義清晰處境,或在涉及非常嚴重罪行才使用,因為若涉及的國家信任對方的司法制度,雙方早已簽署長期協議。他指不少港人擔心香港特首難以拒絕內地機關的引渡要求,故不會限於罕有或個別案件,而變成慣例,失卻保障香港的條款。另外,香港法院難以判定內地司法制度,是否與人權標準相符。

故此他質疑,政府提出英國及加拿大的一次性移交逃犯安排,在內地與香港的移交安排下能否引用。

陳弘毅稱,就算政府繼續推行修例,也應該就3方面作出改善。首先,現時37項罪類能否再修訂,變為只包括非常嚴重罪行(most heinous crimes),以及提高涉罪可處以至少3年入獄的門檻。

第二,當局可考慮撤回追溯期,即修訂獲通過前的罪行,不會被提出引渡要求。

最後,他建議考慮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意見,即「港人港審」,保證港人不會被引渡返內地,而會在香港受審,尤如香港與新加坡等地簽署的長期協議一樣。他認為此建議,以及先處理與台灣的引渡安排,同樣值得詳細及認真考慮。

田北辰建議港府採取「外人移交,港人港審」方案,倘擁香港居民身份人士在引渡協議地區涉嫌犯罪並返回香港,應由香港法院審訊有關案件。(莊恭南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