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立會秘書發信要求議員回應內會指引 涂謹申批越權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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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委會今(4日)通過建制派議員聯署建議,要求以石禮謙代替最資深議員涂謹申,主持逃犯條例草案委員會的選舉主席程序。
早前立法會法律顧問曾發信指,一旦指引通過,法案委員會須考慮指引,但並非一定需要遵從。然而,在內會通過DQ涂謹申的指引後不久,法案委員會秘書即發信書面通知議員,要求在周一(6日)中午12時前就內會指引表態,又稱倘過半數委員採納支持採納指引,指引將被視為獲採納。
涂謹申則發聲明回應,指法案委員會秘書向議員發出的通告未經其同意,屬越權行為,他已指示立法會秘書長收回該通告,又表示「漸漸對秘書處的中立性失去信心。」

陳維安表示,根據《內務守則》第21(c)段和附錄IV,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的委員,並非委員會主席,在委員會未選出主席前,《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並不適用。(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秘書馬淑霞晚上發信通知議員,要求議員就內委會通過的指引,在星期一法案委員會舉行主席選舉會議前,以書面通知法案委員會秘書,其對指引的考慮,如果半數委員支持,則視為委員會採納指引。

涂謹申隨後則對法案委員會秘書的通告作4點回應,指有關通告未經其同意和指示就發出,已指示秘書長收回,又強調內會指引應在法案委員會內討論後才決定是否採納。 

一、該通告沒有我的同意和指示下發出。

 二、我已指示立法會秘書長收回該通告。

 三、內會指引應該在法案委員會內討論後決定採納與否,而不是透過書面決定。

 四、對於秘書處越權作出通告,令我漸漸對秘書處的中立性失去信心。

公民黨發信質問秘書處

此外,公民黨5名立法會議員亦發信予立法會秘書處,指內會通過指引後,未有就法案委員會如何處理該指引,另行通過任何指引,要求對方解釋,將指引作書面傳閱,並要求委員在5月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通知表態是否支持接納該指引,是誰人決定,及經過何種諮詢程序。

公民黨又質問,根據《議事規則》、《內務守則》、《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或任何訂明議會程序,法案委員會是否可無經討論,僅靠委員以書面通知法案委員會秘書,處理內務委員會作出的指引;並要求秘書處澄清,在逃犯條例修訂的法案委員會未選出主席的情況下,何人可行使主席權力,藉傳閱文件方式讓委員決定委員會事宜。

公民黨批評,立法會秘書長、法律顧問、負責會議的秘書等職員,對《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的理解皆有偏頗,缺乏能力回應議員的提問,行事亦乖離一貫正當的常規和做法;故對其表現深感失望,以及對其專業及中立性失去信心。

秘書處再回覆:書面通知切實可行

秘書處晚上再回應,指由於法案委員會仍未選出主席,委員會秘書要通知委員有關指引,切實可行的做法是以書面通知所有委員,並請委員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