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私隱專員公署指 違法者不能以私隱作「避風港」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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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4日)公布訂立《禁蒙面法》,明日(5日)零時零分生效。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個人私隱權非絕對權利,其中重要的考慮是公眾利益。

禁止蒙面而無記錄 與現行條例無衝突

公署指出,禁止蒙面雖然令個人的容貌顯露,但在沒有記錄容貌的情況下,不屬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收集個人資料,因此立法禁止蒙面,與現行條例並無衝突。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行使個人私隱權利時,亦需要與公眾利益兩者達致平衡。(曾梓洋攝)

個人私隱權利 不應凌駕社會整體利益

公署表示,行使個人私隱權利時,亦需要與公眾利益兩者達致平衡,既要考慮如何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亦要考慮照顧社會的整體利益,包括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

當有罪案、嚴重不當、不誠實或舞弊的行為發生時,為了可即時及有效地防止或偵測這些行為,以及基於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的考慮,涉案者的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並不會凌駕於社會的整體利益之上。違法者不容以私隱作為「避風港」或「避難所」。

如政府要攝錄 亦需要遵守私隱條例

而政府或執法機構涉及收集個人資料,例如市民示威期間被攝錄,就需要根據《私隱條例》規定,在控制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方面,包括披露和轉移,都要遵從《私隱條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