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參議院通過自治法 港府強烈反對:制裁對港金融機構無法律效力

撰文:翟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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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參議院周四(25日)一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Hong Kong Autonomy Act),要求制裁「實質上有份參與」中方違反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所承諾責任的人或單位。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26日)晚上發表聲明,對法案表示強烈反對,敦促美國國會立即停止干預香港特區的內部事務,並指該法案及所謂的「制裁」完全不能接受,只會損害港美之間的關係和共同利益。發言人又批評,該法案中提及國會對香港事務作出的評論,許多具有嚴重誤導性,更毫無事實根據。

發言人指出,《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區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資料圖片)

發言人指出,《基本法》第12條訂明,香港特區是中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如何在香港特區落實「一國兩制」原則,完全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任何其他國家或國會都無權直接或間接干預該等內部事務。發言人強調,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一國兩制」原則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會繼續堅定不移地按照《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方針。

發言人表示,法案的「制裁」對香港的金融機構不具法律效力,促請美方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事,避免採取可能會影響金融機構正常運作及眾多客戶的舉動。

林鄭月娥。(資料圖片)

兩辦代表中央 不存在干預香港事務

至於有關港澳辦和中聯辦在香港的角色,發言人指,兩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有權力和責任確保香港特區正確及貫徹落實《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不存在它們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有關檢控參與非法示威活動的人士,發言人重申,香港擁有穩健公平的刑事司法制度,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訴求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