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政府小冊子解說條文 否認國安委是太上皇、警權過大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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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日)是《港區國安法》實施第二天,政府推出新冊子以十問十答方式,解說《國安法》條文細則。外界關注中央指派國家安全顧問列席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政府否認國安顧問是要當「太上皇」,指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涉及的信息和形勢分析,遠超一個地方政府的能力,指中央指派的國安顧問,只為特區維護國安工作提供意見。
政府又否認《國安法》為警隊執法配備額外措施,會導致警權過大的情況出現。

(高仲明攝)

未提到開支不受本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

政府在小冊子提出十條問題,再自行解答有關問題。關於維護國家安全開支,政府在小冊子中指出,香港自回歸以來,並無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由於維護國家安全涉及大量的搜集情報、分析形勢、立案偵查、檢控和相關法律工作,而且參與人員須特別培訓和累積經驗,特區政府目前未能全面評估所需人手,但《港區國安法》規定涉及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和人員編制,經特首批准後,由財政司司長從一般收入帳目撥出,確保有足夠資源履行職責。

不過小冊子未有提到,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本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

(高仲明攝)

駐港國安公署職務不受規管

政府亦否認國安顧問是要當「太上皇」,指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涉及的信息和形勢分析,遠超一個地方政府的能力。中央指派的國安顧問,只為特區維護國安工作提供意見。

小冊子問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在香港的執法權限有哪些?公署的執法人員是否須受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約束?」政府解釋,《港區國安法》對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有明確規定,只適用於「特定情形下」公署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並且都必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能,遵循法定程序,又指《港區國安法》也明確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中央機構監管,不得侵害任何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公署人員也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

不過小冊子未有提及法例第60條,當中列明:「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又指持有駐港國安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港府否認國安法會導致警權過大。(盧翊銘攝)

至於警權問題,政府指《國安法》為警隊執法配備額外措施,否認會導致警權過大的情況出現,指任何國家都會為國安執行機構提供一切有效的措 施,《港區國安法》規定的措施是為有效實施《港區國安法》各項規定所必須的,而《港區國安法》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警方採取上述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從而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相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