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林鄭: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 需提請中央 具制度保障

撰文:周禮希 彭焯煒 鄭榕笛 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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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昨晚起實施,特首林鄭月娥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講解國安法的法律及執法細節。林鄭月娥表示,警務處已成立國家安全處,惟處長人選今日未能公布,該處長亦會成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之一。

特首林鄭月娥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政府總部舉行記者會,講解國安法的法律及執法細節。(高仲明攝)

【15:17】TVB記者問及,日後在甚麼情況下會行使竊聽行動?李家超回應指,截取通訊是很多西方國家都有的做法,亦是由行政機關授權執法機關行動,他強調只是違反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才會被截取通訊,當有需要時,會向行政長官申請授權。

至於有關中央行使管轄權的問題,李家超形容是萬中無一的情況,又說正如「睇戲用幻想力」,當香港被人高度滲透,令辦案人士失去信心,就需中央協助,但她個人不相信會發生此情況。

林鄭補充說,要行使國安法55條是有其程序,除了港府外,駐港國安公署當符合三種情況之一,就可提請中央協助,但她強調並非自己可決定一切,因最後都要向中央政府提請。

林鄭強調,在國安法中列明有關規定,可避免日後需要運用《基本法》第18條(4)由中央介入之情況,又舉例說日後若出現一些涉及外國組織深度介入、僅以香港力量難以處理的案件,便需提請中央政府協助。
 

【15:24】信報記者問到國安法第60條的解釋,問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是否需要依法,如果要守法但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應該由誰管轄,又問及國安法第4條列出保障一系列的港人自由,但第14條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問市民可以如何尋找制衡機制。

鄭若驊回應時解釋,國安公署人員既要守全國性法律,亦要守香港的本地法律。她又指,相關人員會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人權保障方面,鄭若驊指,應注意相關法律保障的原則,在操作時有否被違反,而不是就委員會作的政策決定處理,因為涉及國家安全事務,是中央的事權,因而不可提請司法覆核,故要留意有關法律的本質、立法原意及各機構、單位的工作。

【15:08】港台記者關注執法方面問題,根據第43條(7),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問及是否可以要求者交出相關資訊,若記者訪問涉及港獨人士,新聞界有否抗辯理由?另外,若有市民高叫「光復香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是否只要違反政府的口號就是違反?

最後記者問及,不少市民和網民想問,「香港人做錯甚麼」,香港為何有林太你這個特首,你對於在其任內通過國安法有何感受?

林鄭稱,在今早的回歸23年的酒會中表示,今年發生的是歷史性活動,先後通過國歌法和國安法,對於兩個可完善「一國兩制」的法例可本屆任期內通過感欣慰,亦感謝支持相關人士支持。林鄭稱過去立法用18個月去審理《國歌法》,更有議公然表明選不到內會主席為對抗惡法,這是大家都看到的情況。林鄭又指,「一國兩制」在過去23年出了問題,「好多人都有責任」,她期望立法後「一國兩制」可準確地走下去。

李家超表示,第43條(7) 的條例表示,若有合理懷疑人涉犯四類重要罪行,就可引用現行法例行要求違反者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強調是現有權力的延伸。鄭若驊則稱,對於叫有關口號是否違法,她稱要整件事來看,客觀上是否違反顛覆國家政權,重申要看證據來視乎能否證明其犯罪意圖。
 

【15:03】CNN記者提問,批評《港區國安法》是否違法? 又指政府多次強調國安法只針對極少數人,但在法例公布首日已經有人因為國安法被捕,是否對於香港政府而言,幾百人或數千人都算是統計學上的極少數人?

林鄭月娥回應,政府更希望不需要拘捕任何人,假如無人犯法的話。她指國安法目的不是單為了懲罰市民,而是為阻止人們做出危害國家的行為,亦是為何保安局局長剛才特別提醒市民不要以身試法。她仍相信絕大部份港人都是守法、愛國愛港、追求安穩的生活。尤其香港經歷疫情打擊,經濟需要恢復。林鄭稱,不會預算未來有多少人因國安法被捕。

至於批評《港區國安法》是否違法,林鄭指國安法總則中列明法列保障人權,保護香港人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如果公眾對法例有所質疑提出批評,她看不到為何違法,但如果有關行為背後涉及其他目的或組織則另當別論。

↓↓↓ 七一各區情況 ↓↓↓

【14:51】《南華早報》提出3條問題,問特首有權批評警方截聽,如何保證國安案件沒有越過司法管轄權,又問律政司司長作為國安委員會的成員,怎樣證明檢控是獨立進行,問當個案交由內地處理時,會否因而受內地法律審訊。並問現時香港最多拘留48小時的做法在國安法案件是否如常?

林鄭回應時表示,根據國安法第43條,警方可被特首批准截聽,但她強調國安法即針對非常嚴重罪案,有嚴重懲處的案件。林鄭承認,該做法賦予特首相當大的權力,但強調特首有責任向中央及香港負責,有責任不止回應香港,亦要向14億中國人民負責,她不明白該做法為何會干預香港的獨立司法權。

人權方面,林鄭月娥強調,國安法起首已提到會保障基本法及兩條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而公約本身亦有提到,在國家安全方面,個人權利和自由有一定改變。

林鄭提到,的確有人表示,已等了香港23年為7種罪行立法,她指,香港仍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責任,而人大會議的決定及國安法都提到,不會因為有國安法,就無需就23條立法,兩者未來會共同保護香港的國家安全。

李家超回應指,世上很多國家都有行政批准截聽的行為,而香港因為有新的國安法,處理有關事宜,不同國家都有他們的保障,而香港的國安法已表明要依法執行,亦要有足夠的保障。他又表示,在國家事宜上,國安法有可能要應對國家層面的對手,需要有足夠的層次應對。

李家超又指,國安法已經實施,所有人都要遵從。當局會有教育工作,警方有責任執法,並已成立新的部門處理。至於拘留方面,他表示,國安法沒有提到會改變現行法例,故有關方面將以現有法律處理。

【14:44】有記者問及,特區政府在回歸23年通過國安法,對立法有何幫助,未來會如何向市民解釋清楚立法以及特首在未來設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將如何帶領委員會,他們有放發揮作用。

林鄭指,立法不是特別配合歸23年,但工作進具緊逼性。她強調,去年6月發生的暴動,有本地政客要求外國介入,威脅制裁國家,套用一句話「忍無可忍」,故中央決心有動。林鄭稱,立法過是頂層立法,先由全國人大做決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列入附件三,過程嚴謹。

林鄭又,立法後對香港未來有多方好處,一國兩制能保持繁榮穩定,亦令香港未來行穩至遠。另外一方面是令香港有機會由亂變治,即使有人稱仍然示威抗議,現在擁有法律就可以堅定執法。她稱同時府會致力改善經濟和民生,對全港市民來說是喜訊。林鄭強調,未來更要做的是推廣宣傳活動,令市民要自覺保護國家安全,就要有大量推廣。此外,港府會全力持國家安全公署,她稍後亦會每年向中人民政府報告匯報國家安全情況。

【14:41】被問到國安公署人員的甚麼行為才不受規管?是否有人公開表明反對國安法就不可參選?以及日後拉布是否會犯法時,林鄭月娥回應指,相信之後會有不少人提出情境題,問他們會否犯法,但她認為無法簡單回應形容即可說明,故嘗試以立法原意講解。

林鄭表示,香港的選舉有其選舉法例,每個參選人是否有資格相當清晰,有選舉主任決定可否參選,亦有簽署確認書的程序,因而不能簡單由她決定可否參選,要由選舉主任決定。

鄭若驊則表示,國安法的第50條及60條相輔相成,國安公署的人員既要守全國性法律,亦要守香港的法律,而第60條指的,只是他們在執行職務時不受管轄,不是無需依法。

【14:37】Now記者提問,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早上記者會中以831太子站事件作例子,解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追問其中所指的「憎恨」定義為何? 

鄭若驊指,第29條中寫有為外國機構「竊取剌探、收賣、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以及請求外國機構串媒實施等行為定義,不可以單看條文後半段的「憎恨」,而要整條條文解讀,視乎整體相關行為一概而論。

記者又問到,顛覆國家政權罪行中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阻撓」如何界定?泛民議員拉布是否觸法。鄭若驊表示,其行為目的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方屬犯罪。

另外,一旦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即喪失參選資格,條例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表示,國安法四大罪行都屬極之嚴重罪行,第35條中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應該可以被視為是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

【14:29】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國安法下將設國家安全公署,是重要的執法部門,會由一個副署長負責,正在特色人選,再由特首任命。李家超稱國家安全公署主要是安蒐集、分析情報、調查案件及培訓等,而中央立的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主要是根據形勢就政策提建議、監督、支持和協調特區府的工作。他稱國安法下特府承擔主體責任,大部分由特區處理、調查,只有預計特區無力處或特殊情況下才確保案件由有關單位處理。

李家超又指,四種主要情況分開主體和從屬罪行,其中犯四類情況最高判終身監禁,籲不要以身試法,不要測試底線。他稱兩類主體情況,其一是進行恐怖活動,涉及五個情況,包括傷人、爆炸及破壞交通、通訊網絡等,只要干犯必監禁,刑期由三年至終身監禁;另一個是勾結境外勢力,同樣需要監禁,由三年至終身監禁,他稱大家應明白國家安全的嚴重性。

【14:18】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就國安法在5月28日的決定已表明,立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保障居民的合法權益等。她提到國安法的總則第一條強調了立法的相關因素、原則,包括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等。她表示法例的第2、3、4及5條都重點提出了相關原則。

鄭若驊指,法例第二條提到、特區在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的規定是基本原則,個人利益和自由不得違背亦不得。而第三條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而特區則有憲制責任。

至於第四及第五條,則提及保障香港的法治原則及人權保障,包括依法保護香港人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第五條強調要堅持法律保障,要按法律條文定罪,亦有香港本身無罪假定、一罪不能二審等原則。

鄭若驊強調,今次國安法在法律很獨特及創先河,因為法例內包括了組織法、實體法及程序法三個部分,分別為第三章實體法,第四章程序法,及第五章強調中央根本責任。

鄭提到,第14條涉及港區國安委的職權等,而第二章第18條提到,律政司要設立專門部門,相關工作已安排好,相關部門同事已準備好。而實體法的部分,她提到,法例當中清楚提到涉及行為,處罰的規定。她又表示,香港經常關注,犯法需辰證明犯罪意圖的原則,亦存在在國安法內。

而第四章提到的程序法,鄭若驊引述第40條指,除了特別情況外,國安法的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由香港管轄,檢控及司法程序都 45條都是按香港法例,故按香港的制度有上訴機制,總體而言都是按香港的程序進行。

【14:10】林鄭月娥表示,今次從國家層面立法,展示中央三方面的決心,包括過去一年的亂局是時候要停止、恢復香港穩定;其二是保護香港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市民,不被一小撮人的行為危害。林鄭指危害是顯而易見,去年開始身邊很多朋友有意見亦不敢表達,有組織因害怕被「私了」攻擊不敢和政府合作,因此絕大部份香港市民在過去一段時間失去圓形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中央今次有決心令他們回復享有權利和自由。其三是要貫徹落實一國兩制,令過去23點未能完善的地方得以改善。


林鄭月娥又表示,今次立法工作體現中央對香港的高度信任,尤其國家安全是關乎全國14億人民的福祉,涉及國際間錯綜複雜的形勢,但國家安全法的主體執行機關仍然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除了極少數特定情形外,違反國安法中提及四大罪行的案件都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機構進行。

她指,案件偵查由警務處及其他執法部門負責;案件檢控由律政司負責;審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立司法機關負責。又指中央對香港高度信任,定要執行得好。

林鄭月娥表示,要執行好法律要有相當能量,國安法規定執行的組織架構,要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屬高層次,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位司長、保安局局長及三位紀律部隊首長。她透露,警務處已經成立國家安全處,惟處長人選今日未能公布,該處長亦會成為國家安全委員會成員之一。

她表示,國家安全法保障相關工作的經費,有關經費及人員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經財政司司長從一般收入帳目中撥出,不經現行法律規管。另外,中央會指派一位國家安全顧問,列席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提供意見。

【14:03】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政府按早前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安法的決定公布實施。她指,昨晚條文已經公布亦即時生效,相信大家已消化66條條文,強調稍後會盡最大努力回應提問。林鄭又指,從國家層面維護國家安全,第一是展現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持,同時有需要改善實徹的決心、第二是反映中央對特區政府的信心。

林鄭稱,自國家宣布要就國家安全立法後,有不少聲音批評破壞「一國兩制」,但她稱不是事實,立法正是完善「一國兩制」,令香港23年來的繁榮穩定能夠持續。林鄭又說,上年十九大的四中全會中,確立「一國兩制」是國家自理體系的重要一理,但需要再完善。 

林鄭指,過去23年實徹時有有地方未完善,未有認真處理好「一國」和「兩制」關係,她提及三年前國家主席習近平來港的講話提及,「一國兩制」是以「一國」為本、「一國」為根,「兩制」才會發揮得好。她又說,特區政府在處理關係時未有深刻的認識,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亦未有推廣好國家文化、歷史以及深化中央和特區的發展關係,令香港出現危機,特別是反政府的思維、外國勢力形成張力,強調上年六月的暴亂就是一觸即發的現象,中央就是看到暴亂認為需要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