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港澳辦:中央日後可就危害國安行為繼續制定法律

撰文:陳綽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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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日前刊憲並生效,現時已有相關案件。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及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早前接受央視訪談,鄧中華指,全國人大對人大常委的授權非一次性,日後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並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王振民指出,特區政府在國安上的憲制責任與中央政府不同,中央可授權特區政府,特區政府須遵從其決定,亦須服從中央的最高責任。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全國港澳研究會圖片)

鄧中華指,中央對香港有憲制責任,而管理國安事務屬中央的權力,國安法的依據,而《港區國安法》涵蓋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的法律,做法考慮了香港的特殊性,可令香港國安法成為一個有效的制度。

鄧中華續指,中國國家刑法中,對危害國安的規定有十幾項,但港區國安法僅針對四項罪名,重申全國人大予人大常委會的授權不是一次性,日後可繼續就其他危害國安的行為,制定相關法律,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強調,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仍有很多,但中央在港機構僅僅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4種犯罪行為去管轄,又指中央並非甚麼都管,反而是管得極少,並指大部份案件都由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資料圖片)

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認為,全世界只有香港沒有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又指,中央對國安有根本責任有三層含義,第一個含義是它的固有責任;第二個是全面的責任;第三個是最高的責任,中央可以為國安作決策,特區的在國安上的憲制責任與中央的不同,中央可授權特區政府,政府須遵從其決定,亦須服從中央的最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