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建制派潛在票倉有多大? 視乎一關鍵因素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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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受疫情影響未知能否如期舉行。近日建制派不斷提出應該延期,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更直言,目前中港兩地人員往來不便,居於其他大灣區城市的港人或未能回港投票。
假如選舉如期舉行,如何便利不在港人士投票,將會是當局的一大挑戰。其實自回歸以來,政界提出過至少兩大建議,分別是郵寄投票,以及直接在境外設立票站。尤其目前身處中國內地港人至少有數十萬,建制派對此肯定十分緊張,希望他們愈方便投票愈好。
便利在外港人投票,有意見認為是尊重公民權利。但針無兩頭利,如此做法,除了有可能招致「幫某一派」的政治指控外,也有和現行法例精神不符的風險。潛在的爭拗點,可能在於現時的《立法會條例》的一項原則……

▼第三波疫情 第二輪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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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萬人長留廣東省 或成潛在重要票倉

現時中港交流頻繁,有不少港人經常來回中港兩地,部分人甚至會在鄰近的廣東省城市長住,目的可能包括工作、經商、養老等。根據政府統計處數字,截至2019年中,本港約有54萬名永久性居民通常在廣東省逗留,其他省市的相關數字未有統計。另根據社會福利署數字,循「福建計劃」養老(即港人長居於福建省,但獲准領取本港公共福利金)的港人也有1,815名。

誠然,五十多萬港人不可能全部都是合資格選民。但目前全港選民人數逾445.5萬,佔全港總人口約六成,參考這個比例,假設五十多萬人之中有約半人有資格投票,涉及的票數也可能數以十萬計,是一個龐大的票倉。政治上,坊間也一般相信和內地聯繫較多的港人,會傾向支持建制派。

至於居於海外國家的港人,目前政府未有公布完整數字。根據零散的統計資料,香港於2003年約有達68萬名永久性居民在早前的20年間移居海外,數字多年未有更新。故此較難判斷長居海外港人的投票情況。

正因如此,即使在沒有疫情的時間,建制派都有足夠動機推動境外港人投票,且焦點會較集中於內地;如今中港人員來往不便,建制派自然更加緊張選情。如果最後投票日期不變,港府無可避免須另立政策,方便在內地港人投票。

根據立法會資料,目前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便利身處海外國民投票的方式,最常見有兩個,分別是容讓郵寄投票,以及在境外指定地點如領事館等設立票站。事實上,眾多政界人士如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工聯會黃國健等,都曾要求政府研究境外投票安排。李慧琼前年撰文直指:「特區政府應及早研究,如何讓在內地工作或居住的合資格選民在2020年立法會選舉投票。」

居於內地的香港人,有可能是建制派的重要潛在票倉。(資料圖片)

現行法例原則:選民應「通常居港」

只不過,要讓長居於內地或海外的選民投票,現時法例上可能存在一個爭拗點。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27條,18歲及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須符合兩大條件,才有資格登記為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選民:一、符合通常居港規定;二、登記本地主要住址;第24及第28條更規定,如果已登記選民「不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將無權憑藉現有的登記資格,繼續登記為選民,選舉登記主任亦有權將該選民的姓名從登記冊上略去。換言之,長居於中國內地或海外國家的人,能否算作適合的選民,是一個潛在的疑問。

立法會資料研究組上月發表的文件,也提出過一個原則上的問題:如果一名居民已不再通常住在原居地,與原居地無甚聯繫,容許他們投票影響選舉結果,可能對原居地的現有居民帶來另一種不公平。

立法會選舉投票安排成為焦點。建制派一直熱衷推動在內地港人投票。(資料圖片)

於境外另設票站 或不符現有法例原則

當然在現實上,香港是國際化城市,與內地交流又頻繁,人員可自由流動,選民在登記時「通常居港」,並不代表投票時狀況不變。在執行上,票站職員也總不可能逐個核實每位選民的出入境紀錄。再加上,現時法例對於「通常居港」四字無客觀定義,產生更多灰色地帶。

所以現時居於境外的選民,並不會即時喪失選民資格,只要他們在投票日趕得及回港,都能夠在原先登記的選區投票,政府不可能逐一核實。不過現實歸現實,要特地為長居於香港境外的市民,另設一個新的投票方式,直接容許他們在境外投票,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這會否和現有的法律原則相違背,政府考慮時必須先弄清楚。

選舉事務處 : 採取多項查核措施

《香港01》記者向選舉事務處查詢有關居於境外港人的選民資格問題。選舉事務處回覆,《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規定,某人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並呈報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方有資格申請登記為選民。「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發表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4.11段,『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是指除偶爾或暫時離開香港,如外出度假等,該人慣常及一般以定居為目的在本港合法居住。每宗個案須按本身的資料審查。該人離港時間長短、離港理由、他/她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居住的地點,以及他/她在香港所保持的聯繫等,都是相關的因素。」

選舉事務處指,在每個選民登記周期均採取多項查核措施,查核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登記資料,其中包括與其他政府部門核對選民的登記資料,以及執行查訊程序,以提高選民登記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有關查核措施包括就選舉中未能投遞至選民而遭退回的投票通知卡個案進行查訊;與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民政事務總署及入境事務處覆核選民登記住址;查核一戶多人或多姓的登記住址;就已登記及新登記選民進行隨機抽樣查核;就資料不完整或疑似非住宅的地址進行查核;及查核已拆卸或空置待清拆建築物的地址等。

經上述查核措施後,選舉事務處會向有關選民發出信件,要求有關選民回覆確認或更新其登記住址,並提供住址證明。如果選民沒有在指定限期前回覆或提供所需的補充文件,選舉事務處會將有關選民納入取消登記名單並從其後發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剔除。在2020年選民登記周期,選舉事務處已經按相關法例規定和上述查核程序處理所有登記申請及核實選民登記資格,並在2020年7月17日發佈正式選民登記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