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選舉主任接連「出招」 政制局:依法按程序處理提名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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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九月選舉,提名期正進行當中,多名傳統民主派和本土派參選人自昨天(25日)起,接連收到選舉主任來信,就是否反對《港區國安法》、否決《財政預算案》等議題詢問參選人立場。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傳媒查詢,稱按《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強調選舉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依法及按程序決定。

多名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昨日(25日)起陸續收到選舉主任來函,要求解釋政治立場,決定提名有效與否,其中包括公民黨4名參選人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鄭達鴻。(羅君豪攝)

指政制局有責任全力支援選舉主任依法履職

政制局發言人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規定,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發言人續指,按《立法會條例》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發言人指出,候選人均已經簽署提名表格,明示同意選舉主任向所有有關機構查核他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政制局表示,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會諮詢律政司及包括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內的有關機構的意見,並在有需要時按《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以令其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或該項提名是有效,強調選舉主任會按相關法例和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重申選舉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依法及按程序決定。

政制局又稱,作為在特區政府內負責選舉事務及《基本法》的政策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有責任在法律框架內全力支援選舉主任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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