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C反對警方條改傳媒代表定義 外交部駐港公署促停止插手港事務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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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如只持有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
香港外國記者協會(FCC)發表文章,反對警方有關修訂,認為此舉侵害香港新聞自由。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其後發表文章,指FCC說三道四,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促FCC「立即停止打着新聞自由幌子插手香港事務」。

FCC文章指,修改「傳媒代表」定義削弱記協、攝記協等傳媒組織經嚴格審核的成員身份之權益,並賦予警方釐定誰是「合法」記者的權力,是嚴重侵蝕新聞自由。

FCC憂修訂影響非熱門外媒及自由身記者

對於「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FCC質疑世界各地有大量傳媒,警方如何確定哪些才是「國際認可」媒體,一些本非英語或本地人不熟悉的媒體,會否不被視為真正的記者。

FCC指這項措施對自由身記者和學生記者構成沈重打擊,又表示現實上存在不少自由身記者,有定期為特定組織工作,或按專題向新聞機構供稿、照片和影片,FCC指這些記者大部份都無法在新規定下註冊。

外交部駐港公署:唯恐香港不亂 用心險惡

外交部駐港公署文章則表示,去年修例風波中「一些反中亂港份子以記者之名公然阻礙香港警方執法工作,甚至襲擊警員,蓄意干擾警方依法執法和其他記者正常採訪報道,嚴重破壞香港法治與社會秩序」。

外交部駐港公署指,「FCC急不可耐跳出來公然為『假記者真暴徒』美化洗白,實質就是妄圖包庇縱容『黑暴』『攬炒』勢力亂港罪行,為他們撐腰打氣,就是唯恐香港不亂,用心險惡」。

文章又認為,「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凌駕法律之上的新聞自由,香港是中國的香港,在香港特區從事新聞工作,就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法律,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打着新聞自由幌子謀求法外特權,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勾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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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又說,「香港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媒體的管理和服務,立新規、止歪風,撥亂反正,正是為了保障符合資格的新聞媒體和記者應有權利,正是為了捍衛香港新聞自由,完全是正當合法之舉。我們敦促FCC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法律法規,停止蓄意製造、挑動事端,停止以任何借口插手香港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