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明生效 「傳媒代表」須已向政府新聞處登記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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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2日)去信四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分為兩種類,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目前《警察通例》第39章的「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證件人士;同時亦涵蓋持記協會員證、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傳媒。不過在新安排下,警方將不再承認只持記協證或攝記協證的傳媒。消息指,新修訂最快會於明日(23日)生效。
香港記者協會稍後會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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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今日(22日)致函四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副本抄送保安局及政府新聞處。

警方公布,警隊認可的兩種「傳媒代表」定義,分別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持有上述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警方信函中指,經修訂後會有「更明確及清晰定義」、「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辦識傳媒代表」。並提到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傳媒聯絡隊會向前線人員提供訓練,讓他們理解傳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政府新聞處︰已說明系統用途是供稿及發採訪通知

政府新聞處回覆《香港01》查詢表示,政府新聞處一直與警方就記者在公眾活動的採訪工作保持聯絡。 政府新聞處已向警方說明,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是向傳媒提供政府新聞稿、廣播、圖片及短片的綜合網上平台,並讓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用戶可透過系統接收政府新聞處和各政府決策局/部門發出的採訪通知。」

《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包括持3類證件人士,當中包括記協及攝記協發出的證件。不過新安排下,警方不再視持記協及攝記協證件人士為傳媒代表。(網頁截圖)

據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列明的登記用戶資格,條件包括︰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的印刷報章、新聞雜誌和新聞通訊社,以及其附屬和關聯的網上平台;
或政府資助的電台廣播機構及持有根據《電訊條例》所發牌照的電台廣播機構;
或政府資助的電視廣播機構及持有根據《廣播條例》所發牌照的商營電視廣播機構;
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或符合以下條件的純網上運作媒體:提交在申請前三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每星期最少五日更新其新聞平台;最少有一名編輯和一名記者;及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

警方晚上回應稱,為協助前線人員辨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以便為他們提供協助,並且提升人員在現場協助傳媒工作的能力,警隊於明日(23日)起,於《警察通例》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及前線人員協助傳媒採訪的指引。 發言人稱以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定義變得更明確及清晰,更能協助前線人員辨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