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英政府曾實施「官方記者證」制度25年 1971年因兩大考慮取消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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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3日)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如只持有香港記者協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
記協表示,此項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又指所有證件均按照會章規定發出,審批過程嚴謹,並無濫發情況。
其實港英政府曾有一段長時間發放「官方記者證」,然而在1971年取消。

戰前查審內容 戰後施壓阻散播「不當內容」

官方對「記者」身份和傳媒的操管,可追溯到近一世紀前的殖民地管治時代。港英政府在1928年起,由華文報紙檢查處審查報紙內容,戰後則以追責施壓的方式制止報刊發放官方「不認可言論」,同時以官方記者證限制傳媒自由。

例如六七暴動前後,政府新聞處一律不會向左派報刊簽發記者證,左派報刊的記者需要負上「無牌採訪」的風險。當時三份左報均因刊登批評政府的言論而被查禁,《新午報》被指觸犯《警察條例》第62條,《香港夜報》觸犯出版管制條例,《田豐日報》則觸犯煽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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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記者證面世於1946年 1948年由新聞處統一發證

資深傳媒人鄭明仁曾在報紙專欄撰文,表示港英政府曾有一段長時間實行「官方記者證」制度,到1971年取消。

港英政府在1945年從日本手上收回香港後,在港委任新聞官,專責聯繫記者及發放消息,1946年已向個別記者簽發記者證。1948年,西環永安公司貨倉大火,有外籍警官拒絕華文媒體記者採訪,令報界不滿,因此由新聞處統一向記者發出記者證,讓前線警員識別記者身份。

1950年共發出252張記者證

當時政府新聞處發出的記者證數目並不多,以1950年6月數據為例,共發出了252張記者證,涵蓋主要報章、通訊社、周報等媒體。當時的新聞處處長建議,將記者證數目限制在250張。

七十年代報業興旺 記者證制度形同虛設

然而六、七年代香港報業開始走向興旺,全盛時期有過百份報紙,申請記者證的人數大增,如果只向部份傳媒發出記者證,會被批評厚此薄彼,給予部份傳媒特別權利,因此新聞處傾向沒有限制地接受申請。

在此情況下,「官方記者證」與沒有記者證並無太大分別,因此港英政府在1970年決定停發記者證,1971年實施。

華德:停記者證與英國看齊 充份表現新聞自由

時任新聞處處長華德就在1970年一封致報館編輯的信件提到,港府發放記者證制度引起誤會,亦未能達致良好效果,因而決定放棄該制度。同時,他表示:「政府停發記者證的決定,將與英國的政策趨於一致,英國毋須政府發記者證即可採訪新聞,此點充份表現英國的新聞自由。」

華德在信中建議,各傳媒機構自行為旗下記者簽發證明文件,「即使是一張普通卡片的形式亦無不可」,亦即是現時各傳媒機構發出的記者證。

記者協主席麥燕庭向《香港01》補充,到了1970年代中期,政府及警方承認記協發出的記者證,但就沒有明文規定,可說是約定俗成。

自此之後,港英政府只會在特定場合,例如英女王訪港、九七回歸大典等場地,才會發放特定記者證,讓各機構派出指定記者進場,其他一般場合均沒有限制。自此,有關傳統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