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涂謹申稱警可研究向台提供證據 保安局:誤導性言論

撰文:劉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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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昨(2日)率先報道,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回台自首安排,期望10月內成行。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如果陳同佳曾向本港警方錄取詳細口供,內容涉及殺人案犯案過程,將會是台灣當局調查時十分關鍵的證據,有助台方未來進行調查。鑑於陳同佳在台涉嫌觸犯可判死刑的殺人罪,涂謹申認為特區政府或會研究,若將涉案證據轉予台方,會否讓陳同佳有機會被判死刑。
保安局發言人今日(3日)發新聞稿不點名回應涂謹申,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不適用於台灣,強調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律」,就陳同佳案向台方提供有關證據,又稱對於有議員明知香港沒有法律基礎向台方提供證據,但仍發表誤導性言論,批評是不負責任。
涂謹申晚上回應保安局言論,質疑如港府所言港台兩地因沒有「法律基礎」而無法向台方提供證據,為何兩年多前港方向台方發出同樣要求,向台方索取搜集到的證據。

保安局發言人發新聞稿不點名回應涂謹申,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並不適用於台灣,強調特區政府「不可能違反法律」,就陳同佳案向台方提供有關證據,又稱對於有議員明知香港沒有法律基礎向台方提供證據,但仍發表誤導性言論,批評是不負責任。(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指「建立單一聯繫窗口」是台方單方面描述

保安局又表示,台方稱「已與港方建立單一聯繫窗口」是台方單方面的描述,重申警方沒有與台方共同建立單一聯繫窗口,亦不涉及任何證據協助,呼籲台方「真心履行最基本的法治、積極方便陳同佳赴台自首或投案」,又指特區政府會在符合法律的情況下提供協助陳同佳赴台的可行安排。

保安局發言人指,去年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正是要處理此法律漏洞,但政府其後撤回修例建議,所以香港現時沒有法律容許特區處理與台方的法律協助。

涂謹申指兩年前港府亦要求台方提供證據

涂謹申回應保安局稿件,指港府兩年多前要求台灣提供台方搜集到的證據,台灣已提供給港方。他質疑如港府所言沒有「法律基礎」,為何港府當時向台方如此要求,並在沒有「法律基礎」下接受台方所提交之證據。

涂謹申提到,當時台方已要求港府提供證據,但到現在港府仍不肯提供。

他表示,在理想的情況下,港台在有約束性相互協議之下互相提供證據。但他認為港府似乎已選擇在沒有協議之下仍嘗試用行政手段去和台灣處理證據互相提供安排。

涂謹申指港府應向市民交待,為何在沒有法律禁止下仍選擇不向台灣提供證據,協助一宗港人在台灣遇害的案件達至公義,是否涉及政治或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