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琼轉載警資料藐視法庭罪成 私隱專員:違禁制令可判即時監禁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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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本年3月於Facebook轉載帖文,內容披露涉嫌射盲印尼記者的警員資料,被控違反去年法庭頒下、禁止不法披露警員及家人個人資料的臨時禁制令。鄭承認違反藐視法庭,律政司代表要求法庭判處監禁,高等法院昨日(19日)判鄭入獄28日,緩刑1年。
私隱專員鍾麗玲今日(20日)發聲明表示歡迎裁決,強調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藐視法庭屬嚴重事情,違反有關禁制令一旦罪成,可以被處即時監禁,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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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麗玲表示,尊重及歡迎法庭裁決:「網絡世界並非無法可依,高等法院於去年頒布兩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現時仍然生效,藐視法庭屬嚴重事情,違反有關禁制令一旦罪成,可以被處即時監禁,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私隱專員提到,高等法院於2019年10月發出臨時禁制令(HCA 1957/2019),禁制任何人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以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該禁制令並禁止任何人恐嚇或騷擾警員及其家人,以及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另外,另一臨時禁制令(HCA 2007/2019)禁制任何人故意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上,傳播或發布任何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信息,以造成香港境内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該禁制令亦禁止任何人故意協助、煽動或教唆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公署又指,法庭頒布上述兩項禁制令之後,已將45宗涉嫌違反禁制令的「起底」個案轉介律政司跟進。今年6月17日,一名被告因在社交平台公開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於高等法院被裁定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8日,緩刑一年,是自法庭頒布有關禁制令以來,首宗因違反禁制令而被定罪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