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報告|林鄭大篇幅讚國安法:非中央出手不可 今年就宣誓修例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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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今天(25日)宣讀任內第四份《施政報告》,與過往《施政報告》有所不同,林鄭在首半小時只談及「一國兩制」、人大DQ、《港區國安法》及大灣區惠港措施等,未有如過往聚焦於民生措施。
林鄭指,香港局勢的變化到了「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令人大將《香港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同日於香港實施,她稱過去四個多月,《香港國安法》為恢復香港穩定帶來顯著效果,鼓吹「港獨」及與外部勢力勾結的情況已逐步減退,部分頭面人物明顯收斂,激進的組織停止運作或解散,涉嫌違法人士畏罪潛逃,而街頭暴力行為也大幅減少,稱經歷了一年的社會動盪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香港市民終於可以重新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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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公然挑戰中央、特區政府政權

林鄭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該條文指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惟回歸23年,經歷五屆政府,這項立法工作仍未完成,令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明顯缺口,帶來極大風險,去年6月的「修例風波」,「看到的不單是不斷升級的暴力破壞,更是反對勢力及鼓吹「港獨」、「自決」等組織公然挑戰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政權,乞求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甚至制裁香港,而外國政府及議會介入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亦變本加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令香港局勢的變化到了「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

林鄭強調,《香港國安法》第4條所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尊重保障人權這原則,不會影響市民繼續依法享有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等自由;又指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2條,由她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稱她與委員會成員將竭盡所能,與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中央在香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和其他中央駐港機構充分合作,用好《香港國安法》賦予特區政府的權力,履職盡責,對《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有效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加強宣傳國安法

林鄭表示,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有必要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國家安全概念和守法意識,政府正按《香港國安法》第9條和第10條制定有關計劃,亦會用好每年的「憲法日」和「國家安全教育日」,進行更具規模的公眾教育工作。

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

林鄭提及「人大DQ」,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本月11日通過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明確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林鄭指,為落實《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及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有關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並參照相關的本地法庭判決,特區政府將在今年內提交草案,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和《立法會條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處理宣誓就職後因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而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和相關的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