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守則|規定議員恪守九項準則 不得故意貶損政府或侮辱官員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3日)表示,《立法會議員守則》(《守則》)草擬完成,明日(4日)將於內務委員會討論。《守則》列明立法會議員要恪守維護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等九項基本準則,強調議員不得故意貶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管治威信,不可刻意破壞或削弱行政主導的施政效能。
《守則》亦明確立法會議員職責,例如不得對官員等有侮辱性、冒犯性言論或滋擾行為;在大會會期內若離港逾48小時須事前通知秘書處離港時段;應開設地區/界別辦事處,積極參與會見市民活動等,以及提交工作報告等。
《守則》指不可故意貶損特首和政府管治威信
《守則》列出九項立法會議員須恪守的基本準則,包括維護憲制秩序、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行政主導體制、盡忠職守、堅守法治、廉潔奉公、緊密聯繫市民、維護立法會信譽、保守秘密。
當中,「維護行政主導體制」一項提及,議員應真誠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以建設性態度履行職務,建言獻策,不故意貶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管治威信,不刻意破壞或削弱行政主導的施政效能,致力強化行政立法良性互動等。
議員舉止衣飾須莊重 行為「極不檢點」可被停職罰薪津
《守則》亦詳列立法會議員職責。例如會議秩序方面,《守則》指立法會議員會上的舉止和衣飾須保持莊重,不得干擾會議進行,包括對其他議員、官員及與會者作出冒犯性或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或阻撓他們出席或離開會議;擾亂會議秩序或製造混亂等。
《守則》指,如議員在會議上的行為「極不檢點」,可被暫停職務,停職期間無權收取議員酬金及津貼(包括任滿酬金)。
須開設辦事處積極會見市民 離港逾48小時要事前報備
坊間曾批評本屆立法會議員「眼生」,《守則》要求議員「須積極並廣泛接觸市民和社會各界」。具體要求有開設地區/界別辦事處,或與其所屬政治團體或其他議員開設聯合辦事處,並應積極參與會見市民活動及與區議會的交流活動。
《守則》亦提及,議員離港須報備,包括若未得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會喪失議員資格;在立法會大會期間,如須離開香港超過48小時,須事前通知秘書處其離港時段。
須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供市民查閱
《守則》還指,議員須每年提交工作報告,闡述該年度的工作重點。報告須在每年度完結後的兩個月內完成,並在立法會網站登載,供市民查閱。
工作報告應涵蓋多項內容,例如主要工作成果或亮點、經調研及深入分析後提出的政策倡議、對外“說好香港故事”的工作、與地區/界別選民的聯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