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政府研規管「白票」 跨陣營法律界齊指無需要:屬公民權利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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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上周通過修改香港選舉制度,立法會直選議席大削、選舉委員會改組並刪除區議員席位、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等。民主派批評新制是民主倒退,近日社交網、論壇上開始出現選民「杯葛」新制度的呼聲,手段包括投白票、拒絕投票。
政制及內地務局局長曾國衞、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近兩日先後提到,會「研究現行制度是否足夠」處理白票的現象,引起爭議。有民主派質疑,政府因緊張投票率,為免打擊新制度認受性,因此有意規限呼籲杯葛選舉的行為。
不過《香港01》記者向多名不同政治派別的法律界人士了解,多人都認為無需要特別規管呼籲投白票的行為,認為這屬個人權利。

呼籲杯葛投票有先例 建制派都試過?

香港各級選舉採無記名投票,理論上只要選民自己保密,外界無從得知選民的個人選擇,實際上當所有候選人都並非選民心儀人選時,投白票也是一種公民權利。2015年,社會爭論普選行政長官方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當時曾提出「白票守尾門」主張,即當逾半選民投白票,該次特首選舉視為無效,但最終建議未被採納。陳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在選票中加入「none of the above」(以上皆非)的選項,部分海外國家的選舉也有。

事實上,於選舉中呼籲選民不投票,過往亦曾成為一些政治陣營表達立場的方式。2010年,5名民主派時任立法會議員辭任啟動「五區總辭,變相公投」回應政改爭議。當時建制陣營對補選持杯葛態度,非但拒絕參選,當時上至特首曾蔭權、多名司局長、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下至各大建制派政黨,都先後表明不會投票,間接呼籲杯葛選舉。

民主派呼籲杯葛選舉的往例就更多。例如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已先後多次在各級選舉中,呼籲選民如沒有心儀候選人就不要投票或投白票。2016年立法會選舉,由於沒有本土派人士入閘參選超級區議會,亦有本土派人士呼籲在超區中「射落海」;2018年兩次立法會補選,當時本土派與主流泛民仍關係惡劣,亦有本土派人士呼籲不要投票。

2010年五區總辭觸發的補選,被政府、建制派集體杯葛,官員、建制政黨紛紛表示不會投票。(資料圖片)

劉慧卿:杯葛選舉影響新制認受性 與2019區選形成對比

人大常委會最新頒布的《基本法》附件二內容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有輿論關注到呼籲杯葛選舉是否也屬「操縱、破壞選舉」。曾國衞昨日提到,「白票」是其中一個正考慮現時法例是否足夠處理的行為,本地修例時若有需要會適當地調整。至今日(4日),鄭若驊指投票是公民責任,市民不應投白票。

民主黨主席劉慧卿於出席港台《城市論壇》期間提到,政府可能相當緊張改制後的投票率,因為上屆區議會選舉投票率逾七成,結果民主派大勝,政府認為「選錯咗啲人」,改制後就不容許再「均衡參與」。

劉慧卿回覆《香港01》記者查詢時指,2019年區議會選舉是香港對上一次大規模投票,而當時投票率創歷史新高,已是最能夠體現民意和選舉制度認受性的一次選舉,但結果不合官方心意;如果北京出手改制後,下一場大型選舉投票率就極低,或是出現大量白票,一前一後對比之下,可能令人感到新制認受性不足,並非如官方所指「得到香港各界廣泛支持」,所以政府有意欲規管呼籲杯葛選舉的行為。不過她相信,香港人相當有智慧,會自行判斷是否投票。

現行條例暗藏「魔鬼細節」? 「欺騙手段」叫人不投票可能違法

現行法例中,其實有一條法例潛在可處理相關行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條(1),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誘使另一人在選舉中不投票,或是令另一人誘使第三者在選舉中不投票/在選舉中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

這條法例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欺騙手段」四字,如果日後有民主派人士在選舉中,宣稱新制下的選舉並不民主、不公平公正,從而呼籲選民不要投票,而這個意見與政府官方立場不符,會否被定義為「欺騙手段」?又會否被當成「破壞選舉」?這將會存在明顯的灰色地帶。

馬嶽:無影響選舉結果 不應視作違法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指,理論上只要不影響選舉結果/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落選,不應被視為違法行為,香港選舉沒有所謂的「有效票數門檻」,投票率低過指定百分比就無效,白票或是投票率低,並不會實質影響結果。他又指,《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條例精神,本身亦不是處理所謂「白票問題」。

湯家驊:暫看不到足夠理據修例 投白票屬公民權利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指,現行法例下如果使用暴力、金錢等利益作為引誘,誘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都屬刑事罪行,但單純以「呼籲他人投與不投」這個行為而言,目前來說看不到會構成罪行,況且投白票本身亦是行使公民權利的一種方式。

湯家驊提到,曉以大義、游說他人不投票,本身並不構成「欺騙」的行為,而是必須證明當事人的陳述是無中生有、旨在慫恿他人不投票。他說,如果要規管呼籲投白票/不投票相關行為,就需要修改法例,但刑事罪行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不可接受之行為」,單看宣揚政治理念、投票意向此一行為,暫時看不到足夠的理據。

立法會選舉今年12月舉行。(資料圖片)

陳文敏:應先檢討為何制度會促使市民不投票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現時沒有法例處理「呼籲選民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而且不應該處理,看不到合理性何在。他指,如果政府要證明一個人是用「欺騙手段」誘使選民不投票,前提是該人的陳述是虛構,而指出新選舉制度不民主,只是一種意見的表達,政府不同意不代表那就是虛假陳述。

他指,當然以今日政治狀況,政府要將一個行為演繹成「違法」並動用公權力處理,永遠都會找到理由,但認為一個制度如果受市民歡迎,無論如何呼籲市民都會去投票:「如果有人叫大家投白票,最後又真係好多人投白票,呢個先係問題所在,政府要反思個制度點解會令人有呢種想法(投白票或不投票)。」

梁美芬:是否違法視乎動機 如擔心犯法就不要做

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投白票/呼籲選民如何行使權利是個人自由,個人認為未必需要特別立例處理,不過「研究」一下亦無妨。她指,不會評論其他人的具體做法,強調最終是否違法,要視乎相關言論的動機、證據,會否有人特意、大規模地發表一些言論,並帶有「破壞選舉」的目的。不過梁美芬指,如果擔心行為違反法例,「咁就唔好做啦」。

▼選舉委員會界別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