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向陳皓桓發信 指民陣涉違社團條例 促交代資金來源、遊行資料

撰文:吳倬安 彭焯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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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召集人陳皓桓今天(26日)警署報到期間,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文件,指民陣涉嫌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要求民陣以書面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供6項資料,包括未有再向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民陣社交專頁是否由民陣建立和管理、要求提供民陣由2006年9月至今曾舉辦的遊行集會資料,及要求交代民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等。
警方社團事務主任要求陳皓桓於5月5日或之前回覆。陳皓桓表示,民陣將尋求法律意見,暫時未有回應。

指民陣涉違《社團條例》第5條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兼助理社團事務主任陳綺麗在信中表示,從傳媒報道得知,陳皓桓為民陣召集人,黎恩灝為副召集人,指民陣曾於2006年7月18日按《社團條例》註冊,後在9月11日申請取消註冊,按傳媒及社交平台資訊,有跡象顯示「民間人權陣線」其後仍然以社團形式運作,違反《社團條例》第5條規定。

陳綺麗指,陳皓桓須於2021年5月5日或以前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交所要求的資料,並提醒根據《杜團條例》第16(2)條,如任何社團沒有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任何通知的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兩萬元,另外《社團條例》第16(3)條訂明,為遵從根據第15條送達的通知的規定而向社園事務主任提供的任何資料,如在要項上是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則提供該等資料的人,一經循簡易租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

社團事務主任在信中除了提及要求交代六項資料外,亦附有三項附件,包括民陣去年「10.1」遊行的宣傳單張、一則支聯會去年12月的Facebook帖文、民陣去年12月9日舉辦國際人權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的宣傳單張。

警方社團事務主任要求民陣交代六項資料如下:
1. 民陣未有再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社團註冊的原因
2. 民陣是否《社團條例》中附表所列的人,若是,請提供證據
3. 民陣網頁和Facebook專頁是否由民陣建立及管理
4. 在2006年9月11日後,民陣曾舉辦多次集會遊行,包括去年十一大遊行。請提供2006年9月至今,曾經舉辦的公眾遊行及集會的日期及地點
5. 民陣成立以來的收入來源、開支、用作接收任何資金或款項的銀行及戶口號碼
6. 去年12月9日舉辦國際人權日70周年「停止酷刑,尊重人權」聯署的目的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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