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美國國務卿促放人 律政司反駁指荒謬言論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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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區議員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因去年參與維園六四集會而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昨日(6日)黃之鋒判囚10個月,岑敖暉判囚6個月,袁嘉蔚和梁凱晴則判囚4個月。
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今日在Twitter評論事件,呼籲港府釋放上述4人。律政司晚上發表聲明,不點名回應外界的評論,稱「我們絕不同意一些個別人士提出的荒謬言論」。

黃之鋒等4人是香港首次有人因進行六四集會而被定罪,4人早前在法庭上認罪。布林肯在Twitter上表示:「美國與香港人站在一起,反對向參與天安門事件紀念活動的人士判刑。所有以非暴力方式行使獲保障之自由並因而入獄者,應當立即獲釋。」

律政司晚上發聲明,不點名回應外界對此案的「不當言論」,指「絕不同意一些個別人士提出的荒謬言論」。聲明指,4名被告承認違反《公安條例》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而香港法律雖然一直尊重和保障《基本法》下的權利和自由,但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是可受到限制,包括基於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律政司強調,法官在公開聆訊中已公布判刑的原則。法庭處理案件遵循了適當的程序,如對判刑有所不滿,應透過既定及公平的機制以上訴的形式提出。任何有關立即釋放被告的荒謬要求,非但不尊重法治,更會被視作企圖干預香港的事務。

律政司指,任何人都不應無理抨擊香港的司法和法律制度;而按「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亦不應肆意評論司法程序尚未完結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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