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會選舉 蘇嘉豪等人遭DQ 選管會:參選人不得抹黑人大決定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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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選舉於9月12日舉行,共19組參選人中,有6組參選人因被指不符合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被褫奪參選資格。
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12日)召開記者會,指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選管會制定七大準則,包括參選人或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澳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天(12日)召開記者會,指為審核所有參選人的被選資格,選管會制定七大準則。

參選人不得惡意攻擊、抹黑中國

澳門選管會指,為審查有關人士是否無被選資格,選管會不僅要審查參選人簽署的有關聲明,亦須審查有關參選人是否曾作出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一旦發現其曾經作出有關行為,便沒有被選資格,同時選舉法相關規定可反映出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

選管會指出,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在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加「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更加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因此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亦成為今屆立法會選舉中決定參選人姚候選人是否具備參選資格或喪失候選人資格的重要依據。

選管會制定七大準則,包括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等。

根據選舉日程,對於候選名單作出的糾正或替換候選人,選管會將於7月14日或之前作出決定及公佈。對於選管會所作的決定,候選名單受託人可提出異議。之後,候選名單亦可就選管會對異議的決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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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團隊「學社前進」、「民主昌澳門」及「新澳門進步協會」各派五人參選,全數被DQ,包括現任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吳國昌等。

澳門選管會DQ立法會參選人的七大準則
1.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2.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3.防範參選人/候選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滲透特區權力機關: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參加境外反華勢力組織安排的反中亂澳培訓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接受上述組織提供的資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4.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作出惡意攻擊、抹黑、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為,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5.參選人/候選人不得從事危害國家主權及安全的行為: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違反第 2/ 2009 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6.參選人/候選人須尊重《憲法》及《基本法》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權限: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惡意攻擊或抹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立法、解釋或決定,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7.參選人/候選人不得為輔助作用者: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為實施上述第一至第六項之行為而以任何方式給予實質支持,協助或提供便利,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