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明被捕︱選舉集會演唱屬舞弊? 葉國謙:「歌手」身份最關鍵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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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黃耀明今早(2日)因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廉政公署拘捕,現獲准保釋。廉署新聞稿指,黃耀明於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補選中,在3月3日參加一場造勢晚會支持候選人區諾軒,期間演唱兩首歌,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歌唱活動於過往不同黨派的選舉活動之中十分常見,建制派競選活動中,亦不乏演唱環節,是次拘捕行動令外界關注到,類似環節是否也觸犯法例。
民建聯會務顧問、曾多次參與選舉統籌工作的行政會議成員葉國謙表示,演唱確實是競選活動中的常見環節,但認為關鍵在於演唱者的身份和演唱的曲目,尤其黃耀明屬歌手,歌曲亦具商業價值,在活動中又公開支持某位候選人,在法律上難免招來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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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於2018年3月3日一場集會中演唱兩曲,並公開呼籲參加者投予區諾軒。(區諾軒fb專頁片段截圖)

李家仁曾唱《小明上廣州》為梁美芬助選

翻看該場集會片段,黃耀明在活動期間演唱《每日一禁果》、《It's My Party》兩首歌,演唱完畢後公開表示:「3月11號,選區諾軒呀吓!」按照廉署說法,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於2018年3月4日分享該集會錄像短片,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諾軒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布黃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帖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不過記者翻查資料,建制派過往競選活動中,也不時找來嘉賓演唱,例如民建聯於2007年區議會選舉的落區宣傳活動中,曾找來時任副主席蘇錦樑、蔣麗芸客串「一彈一唱」《我只在乎你》、《devoted to you》、《強》3首歌曲;2015年區議會選舉,經民聯梁美芬曾找來兒科醫生李家仁,高唱改詞版《小明上廣州》。

近期一點的例子,參加2018年11月九龍西補選的食物及衞生局前政助陳凱欣,競選活動中也有傳統舞獅鑼鼓表演,嚴格來說同樣有「娛樂」成分。

葉國謙。(資料圖片)

葉國謙:演唱者是「歌手」、歌曲具商業價值

葉國謙向《香港01》記者表示,根據過往在民建聯統籌選舉活動的經驗,在造勢活動中邀請歌手,確實有觸犯法例風險,所以一向會避嫌,不會找活躍於娛樂圈的人士即場表演,「連『義工性質』表演都唔會,要計錢(選舉開支)」。

他認為,活動有否法律風險,關鍵在於演唱者的身份,以及表演內容是否具商業價值。如是,該活動就有可能屬「提供娛樂服務」:「正如如果你搵我上台客串唱幾句,當然唔係『表演』,只係助下興,但搵歌手上台唱歌,就可能係一場『演唱會』。」

湯家驊:法律上是一場「演唱會」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演唱活動是否觸犯法例,視乎演唱者的意圖,從網上片段清晰可見,黃耀明演唱歌曲後公開呼籲支持某一候選人,因此在法律上既是一場「演唱會」也是「選舉活動」,依例應該申報選舉開支,認為這是選舉法例的基礎常識。但他估計,涉事者有可能未完整申報該活動開支,或是活動實際開支超出上限:「籌備一場演唱會,實際開支少說也要數百萬,立法會地方選區開支上限,也是百多萬至二百萬左右,所以是很容易『爆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