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持子公司股權 查錫我:應解釋為何迂迴 湯家驊指無違規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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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早前與「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合作,昨日(4日)公開「潘朵拉文件」。其中,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被指於出任特首期間,兼任戴德梁行日本公司董事逾一個月,但其利益申報未有提及;另透過兩間離岸公司,迂迴持有一間戴德梁行日本業務公司的三成股權,最後於2015年出售。
梁振英昨日通過社交網站連發多帖回應指控,其中提到申報制度的要求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而當年已經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日(5日)於商台節目上表示,如果間接持有的公司,導致股東在出售資產的過程中有所得益,才算是一種「利益」,而他向行政會議秘書處了解過後,對方不認為梁振英於此事上有違反申報制度。不過,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認為,即使在法律上「好難講」,道德上都應該解釋清楚,為何要那麼迂迴地持有一間離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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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向秘書處了解 不認為梁違反規定

湯家驊表示,留意到昨日《立場新聞》問過他一些法律意見,但實際上問題更加複雜,需要再作解釋。他指,當擁有一間公司,而該公司再全權擁有另一間公司,這些子公司變賣物業等資產賺錢,如果這些收益透過公司架構向上流動,最後到達該名股東手上,那就等同有利益。不過這個情況並非絕對,舉例指如果一名普通市民持有滙豐股票,滙豐出售資產,不代表該股東一定得益,「要去到股東分紅,袋咗筆錢,先係你嘅利益。唔可以一跳就跳到去,話你持有(滙豐)嘅物業,因為你喺交易過程中唔一定會得益。」

湯家驊又指,昨日曾向行政會議秘書處初步了解:「佢哋唔認為梁先生喺在任期間,有違反申報制度。」他又提到,由於不理解梁振英當時持有的公司架構如何,不評論梁振英的個案。他只表示持有三成股權,法律上仍不能視為「你擁有該間公司」,需要是「完全直接控制」,而母公司通過交易收到錢後,該股東能實際得益,才可以說成一種「利益」。

至於個人資產申報做法,湯家驊指自身已辭任所有公司董事股權,而其擁有的公司也沒有子公司,笑言「我唔係有錢人,手上都唔係好多公司,但如果有機會需要申報,都會申報。」他認為,不應該利用這種事情攻擊政治人物。被問到對政治領袖是否應有比法律更高的要求,湯家驊表示這是個人決定,作為律師只會從法律角度看。

查錫我:道德上應解釋為何迂迴持有公司

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表示,「利益衝突」二字分三個層面,分別是「實際利益衝突」、「潛在利益衝突」、「觀感上市民覺得有利益衝突」。他認為此事在法律上「好難講」,但在道德上,當事人「都應該出嚟詳細解釋一下,點解唔申報呢?點解要用咁迂迴嘅方法(持有離岸公司)呢?」他指,政府也有責任去改善現時利益申報制度的漏洞,因如果找一間離岸公司,再透過信託間接持有另一間公司就不用申報,這不是申報制度的原意。

特首林鄭月娥早前已表明,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規管範圍的承諾「一定走數」,因特首地位超然、改動會有「憲制問題」。查錫我指,這在邏輯上也解不通,反問為何《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規管特首就沒有憲制問題,第3條就會有,就這麼一句「憲制上有困難」,說服力肯定不夠,如果特首真的向中央負責,「咁由中央授權機構監管特首咪得囉,我絕對唔相信中央政府會縱容貪污、任香港官員點做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