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潘母邀周三會面 管浩鳴:同佳已知悉邀請 惟不會出席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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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發港府前年修訂《逃犯條例》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前年10月因洗黑錢案出獄後,至今未起行前往台灣自首,近兩年一直居於警方提供的安全屋。《香港01》早前獲悉,陳同佳於3個月前已離開安全屋,遷往遠離市區、位處深山的地方,警方起初仍提供有限度人身保護,之後全面撤走,意味陳同佳已回復「自由身」。
案中死者潘曉穎母親潘太今日(18日)透過網台主持人發放最新錄音,稱「誠意邀請」陳同佳、管浩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民建聯主席李慧琼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於周三(20日)早上11時在政府總部外會面。
協助陳同佳的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回覆傳媒查詢指:「同佳已知道潘媽媽的邀請,但他不會出席。」未有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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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說明拒赴會原因

潘媽媽於最新錄音表示,當天將準備一個「特別電話」,電話內載有致電台灣投案的號碼,「俾殺手兇手陳同佳即場打電話投案,就好似當日陳同佳喺管牧陪同下,喺香港人面前承諾會投案一樣,依家就要投案俾全香港人睇。」

管浩鳴表示:「同佳已知道潘媽媽的邀請,但他不會出席。」被問到陳有否透露原因,管浩鳴簡單回應指「沒有」。

保安局:如台方批准陳赴台 案件便可了結

另外,保安局發言人今日回覆傳媒查詢指,特區政府已多次指出香港現時沒有法例容許政府強行將陳同佳送到台灣,特區政府一直希望陳同佳可盡早赴台承擔法律責任,現時解決事件、批准陳同佳赴台的主導權在台灣當局,只要台灣當局批准,雙方警務單位便可展開行程安排研究。

發言人表示,司法協助從來不是接受通緝犯投案的先決條件,台灣當局已掌握案件的主要證據,絕不應、亦不需要以司法互助作為接收陳同佳的前設,只要台灣當局不再政治操弄、推諉卸責,容許陳同佳赴台,案件便能得到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