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設票站 選舉處:倘居內地港人無居所地址 不符選民登記資格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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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下月19日舉行,特首林鄭月娥昨(23日)稱,將於數個已關閉的邊境口岸設票站,供居於內地的港人回港投票,強調投票過程以「閉環式」進行,有意在口岸投票的港人須預先登記,其間只可在票站逗留,投票後須馬上折返內地。
外界有聲音質疑,居於內地的港人或不合符「通常在香港居住」的法定選民規定。選舉事務處回覆傳媒查詢指,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須考慮多個元素及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並根據相關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又指若選民未能提供一個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選民登記之用,已不再符合法例規定的登記資格。

正敲定細節及實務安排 稍後公布口岸投票詳情

選舉事務處指出,就出入境管制站投票安排,處方現正敲定有關細節和實務安排,詳情將於稍後公布。

處方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規定,某人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並呈報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方有資格申請登記為選民,又指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多個元素及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的法庭判例而作出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亦不能僅因某人在外地另有居所而斷定其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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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居內地港人無居所地址 不符「通常在香港居住」規定

選舉事務處引用今年10月新增的《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第2.27至2.30段,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一直在香港長期居住,因個人理由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另設居所,但期間仍不時回港生活(例如處理事務、社交或家庭團聚),可被視為仍與香港保持某程度上的合理聯繫,但須同時考慮該人必須同時能夠提供一個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選民登記之用,並非只是通訊地址,而是香港慣常入住的居所地址,「在此情況下,須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判斷他/她是否仍然符合法例中有關『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

選舉處續指,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期間並沒有與香港保持聯繫,亦不打算再在香港居住,或他/她在香港已經沒有唯一或主要居所,他/她已不再符合法例規定的登記資格,強調要斷定某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必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這並不是一個可以簡單裁斷的問題。處方強調,若在處理選民登記工作遇到有關事項,會仔細研究個案的詳情和實況,有需要時會諮詢法律意見。

處方重申,現行選民登記申請的安排是採取一個誠實申報機制,以利便登記人士為原則,申請人亦必須提供真實及正確的資料,處方在每個選民登記周期均採取多項查核措施,查核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選民登記資料,其中包括與其他政府部門核對選民的登記資料,以及執行查訊程序,以提高選民登記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立法會選舉各界別參選名單,請按此參閱《香港01》選舉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