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英御狀獲准接案 梁振英批荒誕:法官「以洋為師」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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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年12月1日開審。高等法院法官上月中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在審訊時代表他,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朱芬齡、法官區慶祥昨日(9日)頒判辭,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判,即黎可續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表。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今日於社交網批評,相關決定及理由「荒誕」,指控法官在國安問題上「以洋為師,以洋掛帥」。

香港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上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如果英國的大法官用他們的『司法標準』,開口要我們放人(這是遲早的事),我們就放人了?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

梁:如英國大法官叫我們放人,我們就放人?

梁振英質問:「世界上還有沒有比這更荒誕的事?黎智英被控的不是一般罪名,而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這種案件竟然可以由外國大律師代表出庭。更荒誕的是,法官駁回律政司上訴時,表示准許英國律師代表黎智英,『有利國安法發展』,也就是說,我們邀請英國人為中國香港『發展』國家安全法律了。」

他引述上訴庭裁決的理由指,國安法實施初期,本港法學理論應該以堅實的基礎發展,反映本港堅守法治,並採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反問香港是否沒有「堅實的基礎」:「香港在中國的國家安全問題上要『用國際間的司法標準』?如果英國的大法官用他們的『司法標準』,開口要我們放人(這是遲早的事),我們就放人了?」

梁振英引述中共二十大報告有關港澳部份「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以及「必須堅持自信自立。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能刻舟求劍、封閉僵化,也不能照抄照搬,食洋不化」,批評:「香港所有大律師都被上訴庭法官公開打臉,法官在香港的國安問題上以洋為師,以洋掛帥,且看香港大律師公會怎樣回應。」又反問:「高官和司法界不必有國家觀念,不必有民族立場嗎?」

湯家驊:英國國安原則在香港沒什麼好參考之處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不具體評論梁振英的說法,但在法律原則上,由於國安法是一項很特殊的法律,有其地區敏感性,每個國家或地區的類似法例,都需要因應文化、政治、歷史背景的不同,有相適應之處,所以如果說在執行時要「引證其他地區的法律原則或方式」,未必適合。

他提到,一般而言法院批准海外大狀接案,大多基於相關人士在特定範疇有獨特的經驗而香港沒有,不過套用在《國安法》上,英國現時沒有全國的國安法律,而目前在國會審議的國安條例遠比《港區國安法》嚴苛,所以不明白他們有何「獨特的經驗」。「英國國安法對於香港國安法的執行,沒什麼好參考之處。況且香港國安法只有中文版,沒有英文版,就算有英文都只是非官方翻譯。外國律師解讀條文時會有困難,就算依賴本地律師,都未必幫到他們深入了解條文內容。」

湯家驊指,唯一可以接受的一點,是本港國安法有引入國際人權公約、普通法原則的標準,這些國際核心價值,海外律師或可提供多一個角度的意見。

至於指控法官「以洋為師,以洋掛帥」,是否構成藐視法庭,湯家驊重申不具體評論梁振英的用詞,但指一般而言,法庭未有裁決之前向法官施壓才會構成藐視法庭,如果是法院有裁決後,成為公眾討論的社會議題,相信不會有問題。

湯家驊。(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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