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國安公署:明確國安委和特首職責 意義重大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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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就 《香港國安法》釋法,涉及國安法的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介入,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發言人表示,釋法進一步闡明立法原意,明確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在處理國家安全問題上的地位和職責,解決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對完整準確、不折不扣實施《香港國安法》意義重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央視新聞聯播影片截圖)

發言人指,特首就未取得香港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提出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符合《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表明了中央堅持依法治港,堅持中央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堅定決心,有力維護了《香港國安法》權威,進一步鞏固了《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區憲制秩序,是正當、必要之舉。

發言人表示,此次釋法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國安委對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具有作出判斷和決定的權力,明確了行政長官對有關問題的認定權,有助香港國安委和行政長官更加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依法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支持香港國安委落實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執行《香港國安法》和人大釋法,確保有效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