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李家超強調無增加權力 僅釐清國安委、特首職權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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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午(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及47條解釋草案。特首李家超晚上召開記者會,強調是次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特首也不是擔當「法官」的角色,而釋法釐清了特區政府的法律責任、義務及國安委的職權。

李家超重申,釋法不是針對黎智英案,而是《香港國安法》的法治原則,政府的目的是要處理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的問題,又認為釋法正正體現香港尊重法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央視新聞聯播影片截圖)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只針對4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部份行為不在《香港國安法》處理範圍內,因此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進行《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去保障國家安全。

李家超坦言,香港實踐《香港國安法》的成績達到預期成績,但實踐期間遇到新問題,或大眾對《香港國安法》有不同理解,因此需要人大常委會釋法:「而人大常委釋法的意義在於,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的常設機構,有最高權威釋法及有約束力,可以一錘定音,避免引致社會爭議。」

他強調,是次釋法主要為了處理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海外律師的問題,而這僅涉及《國安法》案件,形容「涉及範圍好窄」,指香港絕大部份案件與《香港國安法》不相關:「自香港頒布《國安法》後,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整體執行上是有成績的。香港社會已回復穩定,很多涉及國安的案件,都是在2019年發生的活動和行為而引伸出來的案件。」他相信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會逐漸減少。

國安法下特首權力過重? 李家超:國安委由多人組成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第47條清晰提及認證問題,指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他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前,會充份考慮所有因素及已掌握的資料等,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同時,香港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國安委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李家超除了是行政長官外,同時亦為國安委主席。被問到是否擁有很大的權力,會否擔心作出不正確的決定,李家超表示,國安委作任何決定時,會充份考慮法律條文,包括《基本法》、《國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蓋範圍,有關決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則。

他又強調,國安委內有不同成員,包括三位司長、保安局局長、三位署長、特首辦主任,及由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他作為主席可推動討論及議程,但所有決定都是整個國安委作出,並非由他一人決定。

否認釋法影響法治

被問到釋法會否出現影響法治的後遺症,李家超重申,釋法向社會和國際人士展示中央及香港如何慎重處理、重視法治原則,而法律界亦重視依法行事,釋法充份體現了法治原則,認為今次釋法有正面作用,令市民及外界更清楚了解《港區國安法》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李家超強調,不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海外律師「無任歡迎」,指今次只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央視新聞聯播影片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