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律師來港處理國安案需取證明書 林新強促「一刀切」禁止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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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7日)審議律政司提出的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涉及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逐案處理並需要取得「特首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修訂是履行維護《港區國安法》責任,是優化讓海外律師參與的框架,但指修訂不適用於立法前已經處理的案件。

不過,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直言,維護國家安全不是「做Show」,全世界都不會讓海外律師在國安案件作代表律師,「一刀切」可以與全世界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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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長江憂淡化國安委角色 林定國指國安法已列明職責

會議上,多數發言的委員具備法律背景。身為大律師的委員會主席、立法會議員廖長江稱,人大釋法時列明有國安委角色,但本次修例幾乎沒有提及國安委,問及是否有意淡化。同為大律師的委員會副主席、新民黨議員容海恩質疑,已經進行的案件是否適用於本條例,並質疑控方是否有責任提出申請,法院是否有責任提醒要申請「特首證明書」,希望釐清相關責任問題。

林定國回應稱,《港區國安法》及人大釋法清楚列明國安委責任,認為沒有需要白紙黑字重提,並指希望做到盡可能不需要國安委處理,反而希望確保所有個案都有申請並取得證明書,減免出現忘記索取證明書的情況。

對於條例適用範圍,林定國表示只會適用於生效後的個案,即不適用任何之前、或者被法院處理好的個案。他補充指,新的系統不會適用立法前的申請,因個案需要通盤處理,並指法院有主動責任檢視申請,生效後亦要依照新方式處理。

民建聯議員、律師周浩鼎說,這次條例修訂有預計一種情況,原來不涉任何國家安全的民商事的案件,萬一在過程中突然出現或演變成有牽涉國家安全的狀況,原來委聘海外律師的安排,也應當向特首申請證明書。周浩鼎表示,該海外律師在前期工作中,若牽涉取得國家安全的訊息,當局有責任要確保他受到保密規範約束。

周浩鼎亦建議當局加強公眾教育,說明委聘律師時應當考慮到該海外律師人選是否跟香港仍有一定聯繫,包括恒常工作往來,實際上更能有所約束,從而有效降低影響國家安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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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同意局方想法 不希望「一刀切」

林新強指出,《港區國安法》以中文撰寫,問及律政司會否同意海外律師根本不適合作為國安法案件律師,質疑為何條例不「一刀切」。他又稱,「一刀切」禁止可以與全世界看齊,舉例美國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如不是在美國出生的律師,都不可以查閱相關文件。林定國則不認同相關說法,認為個案處理方式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可對現行制度影響減到最低,表示熟悉中文是一個優勢,但《港區國安法》亦有英文譯本可供參閱。不過,林定國亦稱很難想像海外律師對國安法理解比香港律師更有優勢。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則不希望「一刀切」,稱並非每一宗案件都會影響國安,表示局方提出沒有「一刀切」的方案與會方的想法一致,希望雙方就有關建議都繼續溝通。

林定國:修改法例是針對生效之後的個案

林定國在會議後見記者表示,修改法例是針對生效之後的個案,已經發生的個案不適宜評論。

對於國安法案件審訊速度,林定國指審訊時間要視乎案件發展,以及公平審訊,希望個案均有適當處理。對於黎智英案,林定國稱不適合作出評論。至於過去和正在進行的國安案件如何處理,林指不會就法律進行中的事件進行評論或進一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