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修例不影響終院判決 但Tim Owen或因政治理由不准入境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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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律政司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不影響早前終審法院有關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狀Tim Owen來港代表抗辯的裁決,但Tim Owen最終可能因政治理由不獲批准入境本港。

他相信修例不具追溯力,又指政府今次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相信法律界會接受。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則稱一直有與政府溝通,樂見建議與公會想法一致。

律政司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表明會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列明法院處理是否認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前,須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

湯家驊相信,絕大部分英國刑事大律師不會受修例影響,但Tim Owen在政治上備受注目,難以判斷他最終可否成功來港。

他又指,海外大律師若獲准來港處理案件,完成後會離開,如果被發現疑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將難以追究,移交疑犯的機制亦不適用,因此有需要修例。他形容今次修例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相信法律界會接受。

湯家驊強調,是否認許律師來港處理案件屬政府政策,只是過去港英政府把職權交給法庭,令人產生錯覺,誤以為相關安排是司法審核權一部分。他指,不少普通法國家的法庭,都會接受行政機關以外交和國家安全為理由作出的決定。

▼2月17日 黎智英入稟要求律政司就釋法不影響終院判決發聲明▼

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的案件,原定於去年12月1 日開審,但因釋法問題,現押後至今年9月才開審。

另一方面,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暫押後至9月審訊。黎於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發出聲明,指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條文釋法內容,不會影響法院之前已經批出容許Tim Owen代黎抗辯的裁決,另外亦請求法庭就著Tim Owen以致其他海外律師就該案來港執業,會否涉及國家安全這項問題,向特首索取證明書。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至人大釋法的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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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批准黎聘用Tim Owen

黎於2022年10月獲高院原訟庭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違《國安法》案件抗辯,律政司隨後提出上訴,翌月9日被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再分別向高院及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但均遭拒絕,並需向黎支付訟費。

人大在終院頒下裁決後釋法

人大常委於2022年12月30日,表決通過關於《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國安法》第14條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的國安形勢,制定維護國安政策;推進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維護國安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而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其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海外律師屬條文規定需特首認定問題

至於第47條則指,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機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而「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問題,屬於這項條文所規定中需要認定的問題,故應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