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無住址證明即取消資格  鄧飛質疑:法律基礎穩陣?

撰文:文睿
出版:更新:

新一輪選民登記活動6月2日截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今日(20日)討論相關安排,多名議員質疑現行選民登記安排,選委界鄧飛指選民因未能按時提交住址證明,即被取消選民資格,認為做法等同剝奪投票權,質疑:「個法律基礎穩唔穩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戚瑜暉回應指,條例定明選民「依法」享有投票權,強調做法符合法律要求。

根據現行規定,市民若要登記為選民,必須提交最近三個月內發出的住址證明,而已登記選民若要更改登記資料,例如更改登記地址,也須提交新的住址證明。

鄧飛指出,選舉事務處現時以寄信方式要求選民出示居住證明,如選民未能出示住址證明,或未能及時回覆當局,便不獲納入選民登記冊,質疑做法是否有法律基礎。

他續指,根據《基本法》第26條,規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都擁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當局以選民未能及時回覆或提交資料,即取消其選民登記,變相剝奪其投票權、選舉權:「以內地法律來說,犯法、坐監、死刑先會被剝奪(投票權),但香港咁輕而易舉就被取消?其實個法律基礎穩唔穩陣?」

自由黨李鎮強表示,以他多年的地區經驗,有不少婦女因為與家人同住而無法提住址證明,最後難以登記成為選民,反問政府為何不「調轉邏輯」,從「登記成為選民」改為「登記不成為選民」,又質疑當局現時登記步驟繁複,嘲諷指「只有好鍾意投票嘅人先會做曬」。

戚瑜暉則回應,選民是「依法」擁有選舉權,要求選民提供住址證明是有法律基礎。至於李鎮強的建議等同把現行選民登記更改為「強制登記」,形容屬重大改變,政府要再細心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