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定國不認同海外律師更了解國安法 由特首甄別不一刀切實事求是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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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前,需取得特首證明書。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1日)在香港電台節目指,香港相關制度原本較寬鬆,但沒有考慮國安案件問題,修訂只是純粹補充沒有處理的問題。他又稱,維護國安要做好,但亦要保持獨特優勢,需拿捏平衡,本次方案不是絕對一刀切,而是實事求是、逐案處理。

林定國在另一電視台節目指,很多國家也不容許外國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案件,香港已經很寬鬆:「關於整個國家安全問題,用常理想,很難想像為何會有一個外地律師會有特別優勢,或是特別是他認識,而我們不認識。」

林定國指甄別程序可減少浪費法院資源。(廖雁雄攝)

條例指,海外律師申請來港參與國安案件,需經過甄別程序及向特首取得確認書,有聲音指特首兩階段批准不合符成本效益。林定國解釋指不會做多餘事情麻煩特首,澄清甄別程序只是視乎案件有否實質機會得到批准,形容「睇一睇就唔使浪費法院資源」、「可能五五波、四六波都可以入閘」。他又稱,如果沒有首階段甄別程序,即每次都直接啟動整個程序,反而更複雜。

修訂僅針對不具備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

被問及如在香港持外國護照,但有本地有執業資格的律師會如何處理。林定國稱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不理「五湖四海」,因具備全面執業資格證一定與香港關係密切,本次修訂是處理不具備在港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申請。他又稱,香港法治發展好,需要「外援」的情況較以前少。

對比其他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林定國指新加坡有個別案件允許海外律師出席,但規則嚴謹,如刑事案件、家事案件均不可參與,又反問「英國係咪允許我去處理國安案件先?」他表示,本港修訂後雖比以前嚴謹,但仍較絕大部分地區寬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