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檢討「418」連續性合約規定 擬改以4周總工時作基礎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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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正檢討《僱傭條例》下「418」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初步提出4個方案,諮詢勞資雙方意見。據悉,當局提出的各方案一律改用4周計算總工時,分別要求僱員4周內共做滿72、68、64、60小時,便可享更多法定僱傭福利。而當局估算4個方案分別受惠人數約有9000人、約1萬人、4萬多人及7萬多人。

勞工處正檢討論418規定(勞福局FB圖片)

俗稱「418」的《僱傭條例》連續性合約規定自1990年6月起推行,按現時規定,僱員如果受僱於同一僱主工作4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滿18小時,法律上屬「連續性合約僱員」,可享有有薪年假和病假等福利。勞工界多年來要求檢討門檻,政府2013年曾提出檢討並諮詢勞顧會,但當時未能達至共識。

勞工處表示,勞顧會現正就《僱傭條例》下「連續性合約」的規定進行討論,預計今年內向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匯報結果,並視乎有關發展,開展法例修訂工作。

勞聯主席林振昇同意修訂的方向,指勞顧會過去亦有相關的討論,但最終不了了之,期望勞資雙方可在過往的討論基礎下,達成共識。他認為,如果將門檻,訂為4星期內工作滿72小時,與現行安排分別不大,希望可降低門檻至60小時,涵蓋更多兼職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