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履職監察指引曝光 據悉大會出席率須80% 主席屬話事人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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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屆區議員還有兩個星期便上任,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今天(18日)為候任區議員上「培訓班」,據了解,會上公布履職監察機制制度指引及區議會常規,包括區議會會議每年出席率不得低於80%,區議員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如議員離港超過48小時,須離港前書面通知區議會秘書。

履職監察機制及會議常規具體標準

一、區議會會議每年出席率不得低於80%

二、每年向區議會主席提交工作報告

三、參與「會見市民計劃」按區議會主席同意的輪值表,親身在區議會辦事處當值

四、積極參與地區活動

五、積極協助政府收集及報告市民意見,例如透過地區諮詢會,設立街站推廣和派發宣傳品,宣傳政策及聯絡工作

六、設立區議員辦事處,提供諮詢及個案轉介等服務,協助市民使用公共服務及聯絡政府部門

七、參與區議會轄下三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八、遵守利益的處理和申報

《區議會常規》

一、如議員離港超過48小時,須離港前書面通知區議會秘書

二、會議主席須確保會議議程及有關文件不得與區議會的職能有抵觸

三、對各項規定有任何爭議,以區議會主席詮釋為準,區議會主席作的決定屬最後決定

四、區議會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當時擔任區議會議員的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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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員基本要求

一、守法

二、時刻注意個人言行,確保與區議會及區議員應有聲譽相稱,以及符合公眾期望

三、克盡己任,按照區議會條例第4A訂明的區議會職能行事

四、遵守履職指引及區議會主席按區議會條例第68(1)條訂立的常規

五、執行及落實履職指引的規定及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

違反指引及會議常規將被處分 發勸喻信、警告、停職

履職指引訂明區議員應有表現的標準,有何行為構成行為失當,以及調查、處分及上訴的程序等事宜,當局希望加強區議員的問責性和區議員工作的透明度。

要啟動對區議員調查,有兩個條件:第一,是當區區議會主席獲得同區不少於3名區議員的聯署;第二,當區區議員在區議會會議上提出動議,並獲過半數出席會議的議員投票通過動議。民青局局長麥美娟會委任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確立聯署或議案指稱的是否屬實,並就是否處分給予意見。

可能出現的處分包括發出勸喻信、警告、罰款、暫停議員的職能及職務、停職期間按比例扣起議員酬金,包括津貼及約滿酬金。

陳國基提「三點指導」與「三點期待」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也有出席兩場「講課」,向一眾候任區議員提出地區治理的「三個指導」和「三點期待」。「三個指導」指,必須將國家安全放在首位,要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及全面貫徹行政主導。

「三點期待」則分別是期待各候任區議員支持政府落實各項施政舉措,並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期待新一屆區議會發揮好諮詢和服務功能,全力提升基層治理效能;及期待大家履職盡責、解決市民的「急、難、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