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父猥褻親兒!3歲起摸下體4年半54次 兒子反求情: 我原諒爸爸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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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發生父親猥褻兒子的駭人風化案件!涉案父親從兒子3歲起,即入讀幼稚園至到小學一年級的4年半期間,共猥褻親兒達54次,包括以手撫摸或其舔肛門及下體等行為。兒子曾向祖母求助但無效,最後決定告知學校老師才揭發。
案件審理期間,兒子竟反過來為父親求情,表示「我原諒爸爸」,惟法官認為此事悖逆倫常,令年幼的兒子身心受創,最終判被告54項強制猥褻罪罪成,判處有期徒刑4年。
對兒子每月1次猥褻行為
據台灣媒體報導,判決書指出,屏東縣的被告自兒子3歲便伸狼爪,平均每月1次,於家中房間內對受害者作出強制性猥褻行為,維時長達4年半。雖然受害男童曾明確表示不要、以手推開拒絕,被告仍用手撫摸兒子下體、舔其肛門及下體、或以手握他下體等,共作出54次猥褻行為。
受害男童於2年多前向學校老師反映,此事才得以揭發。學校知悉後,隨即通報警方進行調查,經過診斷,男童明顯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症狀。
男童為爸爸求情:不希望爸爸接受處罰
男童的祖母應訊時指,雖然孫子有向他反映,惟兒子(被告)表示只是跟小孩(受害人)打鬧,她表示亦有提醒並阻止父子一起睡。而案件審理期間,男童反過來為父親求情,表示「我不希望爸爸接受處罰,我只希望爸爸可以不要再摸我」、「我怕講了會害了爸爸,我怕講錯話爸爸會被罰,我原諒爸爸,希望這件事可以快點結束」,童言令人心痛。
法官斥被告犯罪後沒有悔意
案件在屏東地院審理,被告否認所有指控,強調並無猥褻情事。法官認為,檢視相關證人及男童說詞、醫學診斷報告等事證後,認為被告身為人父,作為父親本應提供穩妥及安全的成長環境,竟有悖論常,於犯罪後沒有悔意,令兒子身心受創,影響日後健全的人格發展。法院衡量被告過去無刑事前科,就54個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案件尚可上訴。
(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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