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起近40年無見過爸爸!兒子申請免扶養69歲父 1原因遭法庭駁回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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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必然有扶養父母的義務?但現實中兩代之間可能有不同恩怨而不想扶養。台灣彰化1名男子在2歲時父母離婚收場,父子至今接近40年沒有見面,爸爸亦從來沒有支付任何扶養子女的費用。男子最近發現69歲老父被安置在護理中心,遂向法庭申請免除扶養義務,但法官經審理後,發現其父親的安養費用由縣府和社福團體全額補助,申請人根本沒有支付過任何扶養費用,故裁定駁回其申請。

兒子最近發現69歲老父被安置在護理中心,遂向法庭申請免除扶養義務。(AI生成圖片)

兒子申請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

台媒於今年7月報道,40多歲申請人指出,父母在其2歲時離婚,他的監護權全歸母親,父親在過去接近40年從來沒有探望兒子,同時沒有支付任何扶養子女的費用,申請人童年開始由保母帶大,母親亦只是偶然探望,高中畢業後,母親另組家庭,申請人被迫半工讀完成學業,形容「我從有記憶以來就沒見過父親,他根本沒盡過父親責任」,認為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老父根本沒有要求申請人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無法證明需要支付扶養費,最後駁回其申請。(AI生成圖片)

老父被安置在護理中心 由縣府和社福團體全額補助

法官翻查資料,申請人的69歲父親沒有收入,名下僅有1間房屋,2022年起領取中低收入補助,文件顯示老父由2025年起由彰化縣政府安置在護理中心,每個月支付大約2.9萬新台幣(約7,400港元)安置費用,縣府補助2.2萬新台幣(約5,600港元),餘額理應由兒子支付,但由於兒子拒絕,所以社工向社福機構求助支付。

法官駁回申請

法官認為,老父根本沒有要求申請人支付任何費用,申請人無法證明需要支付扶養費,無法批准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申請,最後駁回申請。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