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佔球場跳廣場舞 遭上體育課大學生撞到骨折怒提告 判決出爐

撰文:李納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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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婦在籃球場跳大媽舞被撞傷,學生哥竟要賠償?湖南有67歲老婦在晚上和同伴到大學籃球場霸佔部份場地跳舞,當時一群大學生正上體育課進行籃球訓練,其間20歲施姓大學生想抓住彈走的籃球時,不慎撞倒老婦,導致她左側股骨脛骨折。老婦將學生及學校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20萬人民幣(約22萬港元),法院近日宣判,直指老婦自己要負最大責任,而校方未有勸離佔場長者,要承擔30%責任,賠償6萬人民幣(約6.6萬港元),而大學生不顧撞長者風險去撿球,也要負擔10%責任,賠償2萬人民幣(約2.2萬港元)。不過,判決出爐後許多網民無法理解大學生為何要賠。

有內地長者走入大學籃球場跳廣場舞,被正上體育課的大學生撞倒,結果將學生及校方告上法庭。(示意圖/路透社)

內媒報道,湖南高院近日發布1宗廣場舞相關的索償案例。湖南邵陽67歲咼姓女子是當地某大學的職員親屬,某晚8時,她和其他長者到學校籃球場跳廣場舞。當時學校正上體育課,20歲的施姓大學生正練籃球,過程中籃球彈出筐後落到正跳廣場舞的長者旁邊,並繼續彈走,施男追上想抓住籃球,未料脫手,他再度追球時不慎撞倒咼婦。

咼婦入院後發現左側股骨脛骨折,鑒定為9級傷殘,她決定將施姓大學生及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20萬人民幣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時,認為咼婦本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了解籃球場屬體育訓練競技場所,並非休閒娛樂活動場地。當時大學生上體育課,她明知正進行籃球訓練應主動迴避,忽視籃球對抗性訓練的危險性,自己要承擔60%的責任。

而大學方面放任有人走入籃球場跳廣場舞,未有即時勸離,亦無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在勸離失敗時及時排除妨礙,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30%責任,需賠償6萬人民幣。

而撞倒老婦的施姓大學生,法官認為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訓練前已知道有長者佔用籃球場部份場地跳廣場舞,雖然籃球在落地緩衝後再次彈跳,彈至人群時所造成的危險性一般較小,但他在未成功控球下不顧撞上老人的風險,在事故中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則應承擔10%的責任,即賠償2萬人民幣。

大媽入院後發現左側股骨脛骨折,決定將施姓大學生及大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逾20萬人民幣經濟損失。(示意圖/Getty Images)

法官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1173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由於事件中雙方都有過錯,而咼婦明知學生在上籃球賽仍佔用球場跳舞,要負主要責任。

判決引起討論,許多網民難以理解正打球的學生有何責任,「那些跳廣場舞的更理直氣壯搶佔體育場地了」、「欺負學生不敢拿她怎麼樣,有種去馬路上跳啊」、「這就是訛詐啊」、「籃球場的功能是用來打籃球的,不是給大媽跳廣場舞的」。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