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師自殺出租屋淪凶宅 樓價暴跌39萬 業主向家屬索償結果是…

撰文:喬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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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介意住在凶宅內,所以相關物業價格自然大受影響,而台灣曾有美容師在租下的單位內疑因抑鬱症而輕生,業主不甘單位淪為凶宅,令樓價大跌159萬新台幣(約39萬港元),遂向死者的遺棄繼承人兼保證人,即死者母親索償200萬新台幣(約48萬港元)。案件經過兩次審訊,法官也認為死者母親並非保證人,而女死者輕生時未有想到會令單位變成凶宅,因而兩度判業主敗訴。
然而業主不服判決再上訴,最近法院再審時認為死者雖有抑鬱症,但生前具識別能力,可預見在單位輕生會讓房子變凶宅,屬「間接故意」造成樓價貶值,終判業主逆轉勝訴可獲得賠償。

業主因女租客在單位輕生而令樓價大跌,他向死者母親索償,兩度被判敗訴後,終逆轉獲判可獲賠償。(《與鬼同住》劇照)

綜合台灣媒體報道,涉事單位的業主王男於2020年5月,以每月1.6萬新台幣(約4,000港元)將北高雄1個單位租給黃女經營美容工作室。

翌年1月,黃女卻因抑鬱症在屋內自殺,令單位淪為凶宅,嚴重影響樓價,大跌159萬新台幣(約39萬港元)。而黃母身為連帶保證人兼遺產繼承人,王男因而向她索償200萬新台幣。

案件初審時王男指黃女在其單位輕生,令單位減至六折也難以出租,王男認為黃女來租屋時由黃母陪同,並在租約上簽下連帶保證人,再者黃母是黃女的遺棄繼承人,因此對黃母提告要求200萬新台幣損失賠償。

法官在初審時認為王男未能證明黃母曾在連帶保證人一欄簽名,且黃女自殺後的1個月,單位就以同樣租金租出,顯見單位並未貶損,遂判王男敗訴。

法庭認為黃女生前仍具識別能力,可認知到輕生會令單位成為凶宅,認為屬「間接故意」造成樓價貶值,王男因單位成為凶宅受損而獲判賠償。(《與鬼同住》劇照)

而案件二審時,法官認為單位確因黃女輕生貶損159萬元新台幣,但王男事後曾傳短訊予黃母稱「她(死者)很照顧這個家,謝謝你女兒用心照顧房子」,認定黃女並非故意輕生造成房價受損,加上黃母非租約保證人,駁回王男的上訴。

王男不忿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以黃女輕生時是否具識別能力,但二審時法官未有加以調查,僅憑黃女輕生時並無想到單位會成為凶宅,而判王男敗訴,案件須發還重審。

至最近案件再審,法官認為黃女輕生導致單位成為凶宅,損己不利人,雖黃女生前曾就抑鬱症到精神科求診,但她仍具識別能力,可認知到輕生會令單位成為凶宅,認為屬「間接故意」造成樓價貶值,認為王男因單位成為凶宅受損,而黃母身為黃女繼承人,改判王男勝訴,黃母應在黃女遺產範圍內向王男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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