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涉要同齡女子還錢 要對方向男性提供性服務 煽惑等罪成
15歲少女涉要同齡的女子X還錢時,非法禁錮X之餘,並要X向男性提供性服務,X後來亦有遭人襲擊。少女今(14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禁錮及煽惑他人作猥褻行為罪成,另一名涉曾襲擊X的男子,亦被裁定罪成。少女求情稱,她其實比女子X更小,又自撰求情信及呈上母親的信望法官輕判,惟裁判官指她現在才寫求情信未能見其悔意,把她還柙至2月4日,與其他涉案被告一同判刑。
5名被告3人有罪
本案有5名被告:黎嘉楹(17歲, 女)、16歲女被告(案發時15歲,下稱:女被告)、朱天樂(19歲,運輸工人)、李謙朗(18歲)及林子健(18歲)。其中黎認兩項襲擊X的罪名;16歲女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禁錮X,及煽惑X與不明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朱則一項襲擊罪成,他早前認一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罪名;李及林所涉的襲擊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眾被告在2023年10月3至4日期間,在九龍秀茂坪安泰邨智泰樓,及彩虹邨紫薇樓一帶襲擊及禁錮女子X。
X未能肯定李及林曾襲擊她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女事主X就被禁錮及襲擊罪作證時,其證供與相關相片及訊息紀錄吻合,接納X是可靠證人。由於X無法肯定李和林是否有襲擊她,故裁定李及林罪名不成立。
女被告拿走X財物要X還錢
王官指女被告被指拿走X的財物和身份證,並要X還錢,又限制X的行動自由,她必然知道X不同意,她與X之間的訊息記錄亦支持X的說法,故裁定女被告的禁錮等罪成。
黎求情指已沒再與其他被告聯絡
辯方求情指,早前已認罪的黎屬初犯,案發時無考慮到行為的嚴重性,現在已知錯及非常後悔。她已沒再與其他被告聯絡,並報讀了化妝課程,真心有悔意並希望改過自身。
官指未見女被告有真誠悔意
女被告的律師求情時稱,女被告案發時只有15歲,年齡甚至比受害人更小,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到她年幼等因素,又呈上女被告及其母所撰寫的求情信。惟王官指女被告現在才撰寫求情信,直言:「睇唔到被告有真誠悔意。」下令她須即時還押。
案件編號:WKCC147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