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囚】50少年犯控訴受虐 懲教署稱部分指控涉刑事 交警方跟進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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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今日(7日)報道50名前青少年犯人過去在囚期間,聲稱遭受虐待。懲教署於傍晚發信指,報道中部分指控內容含可追查資料及涉及刑事成份,故已按機制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有律師分析指,雖刑事起訴沒限期,但院所中較難有人證、物證,事件亦無記錄,故起訴難度高,但若受害人能清楚描述被襲過程,形容到環境及提供襲擊者身份等,仍有機會成功起訴。

懲教署稱部分指控有可追查資料及刑事成分,故已交警方跟進。(資料圖片)

據懲教署發予《香港01》的信件指,就報道提及有多名更生人士表示,曾於懲教院所內遭受不合理對待,因部分指控內容含可追查資料及涉刑事成分,懲教署已按機制將個案轉交警方跟進,強調注重職員操守,對任何職員違規行為定必嚴肅處理,同時呼籲有關人士主動聯絡懲教署投訴調查組,以便跟進。

過去有懲教人員因傷害囚犯而被法院判處罪成。(資料圖片)

現時部分指控已交予警方跟進,到底最終對任何懲教人員提出起訴?律師梁永鏗分析指,由於此類事件欠缺環境證供、人證,事件亦不會有記錄,且傷勢痊癒後,搜證便更困難。他又指,如事發時間距離審訊時間太長,受害人及被告對事件的記憶模糊,或會構成審訊不公,最後或因表證不成立而結束審訊。

律師:證供合理有成功起訴的可能

不過他也指,並非全沒機會成功起訴,受害人如能描述到被襲時的過程、環境布置、涉事人員的姓名和編號,即使未能知悉確實時間,亦可憑其他時序元素,如是否午飯後,還是任何特定活動前後的時間來形容,同時如當時被襲後有接受治療,醫療報告亦是重要證據證明傷勢,可解釋成因,當證供合理,法官會作相應裁決,有成功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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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懲教人員罪成案例

翻查資料,過去有懲教人員因傷害囚犯而被法院判處罪成,如台灣男子陳竹男於2009年被發現在獨立囚室昏迷,身上更有過百處瘀傷,其後死亡,事件懷疑被懲教人員歐打,2012年經法院審訊後,憑藉閉路電視影帶排除死者傷勢在保護室內造成,從以合理推斷3名懲教人員在診症室向死者施襲,裁定他們傷人罪成,3人各判囚16個月。

部份懲教人員涉襲在囚人士的法庭審訊

年份 受害人姓名 涉事懲教人員 地點 被襲詳情 審訊結果
2002年 伍卓滋

懲教助理李宇全

赤柱馬坑監獄 膝撞下體、須切睪丸 罪名不成立
2006年 徐永良 (死亡) / 沙咀勞教中心 面部浮腫、步履蹣跚、抽筋送院後死亡 死因庭:死因不明
2006年 14歲男童

懲教主任陳國生

沙咀勞教中心 被雞姦 罪名不成立
2009年 陳竹男 (死亡)

一級懲教助理梁盛志

懲教主任蘇嘉瑋

高級懲教主任鄧旭波

荔枝角收押所 被歐打

傷人罪名成立

3人各囚16個月

2014年 自閉症少年

懲教助理楊秋鴻

柴灣石澳道勵志更生中心 踢臀、拍打頭部

普通襲擊及企圖提供虛假資料誤導警員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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