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違反謹慎責任可被控誤殺罪 南丫海難船長亦被控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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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醫學美容誤殺案中,有3名女顧客接受保健療程後出現敗血性休克,結果一死、一截肢及一傷殘,警方及衞生署經調查後起訴集團老闆周向榮,培植血液製品的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及為客人作回輸過程的女醫生麥允齡,認為他們嚴重違反對死者的謹慎責任,須就事件負上刑責,陪審團今(12日)亦裁定其中兩人誤殺罪成,女醫生則未能達成裁決。
有大律師解釋,即使「無心殺人」,但若因有人作出疏忽行為,或違反謹慎責任,從而導致他人死亡,都有可能被控誤殺。而違反謹慎責入的誤殺罪,多見於工業安全或醫療事故。而南丫海難事故中,「海泰號」船長黎細明,亦因嚴重疏忽至意外發生而被控誤殺。

DR集團三名人士被指須就一名女客人的死負刑責。(資料圖片)

誤殺最高刑罰同為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謀殺和誤殺均屬「殺人類別」,兩罪均可判終身監禁,有執業大律師指,兩者分別在於是否有意圖殺人,誤殺罪所涵蓋範圍較廣,而「違反謹慎責任」的誤殺罪,最常見於工業安全、醫療失誤事故。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即使「無心殺人」,但有時都在要因他所作的疏忽或謹慎責任,或者有時因他無做某些作為,亦會在法侓上構成「誤殺罪」。尤其在一些工業安全案件,例如有一個工人從高處墮下死亡,僱主或上司未必有任何舉動,直接導致死者高空墜下死亡,但若他們對死者死亡負有謹慎責任,在無合理情況下,違反謹慎責任,嚴重疏忽,導致該名工人死亡的主因,便可被控以誤殺罪名。

嚴重醫療失誤或須負刑責

陸指,該類誤殺常見涉見專業疏忽的工業安全、嚴重醫療失誤,罪行關鍵在於「嚴重疏忽」,而該疏忽在法律上必須遠低於小心謹慎標準。陸舉例說,例如一名外科醫生施行手術時,必須要為病人注射麻醉藥,或安排麻醉科醫生注射,但該外科醫生卻在無注射麻醉藥,便進行手術,便屬嚴重疏忽,違反謹慎責任。

南丫海難船長須就事件負刑責

近年涉及「違反謹慎責任」的誤殺罪案件,除了2012年10月DR美容醫學集團CIK毒針造成一死的重大醫療事故外,還有2012年10月1日發生的南丫海難釀成39人罹難案件,這是本港近年最大宗的海上事故。

當時涉案案港燈「南丫IV號」船長周志偉和港九小輪「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各須就39名乘客死亡的事上負上謹慎責任,最終被控以39項誤殺罪名,經審訊後黎細明被裁定39項誤殺及1 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共入獄8年,而周志偉被裁定誤殺罪名不成立,則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入獄9個月。

貨車司機酒駕釀6死亦被控誤殺

另一宗例子便是發生於2009年1月23日農曆年廿八的落馬洲六死致命車禍,貨車司機羅少權承認6項誤殺罪名,被判入獄6年,吊銷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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